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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佛教僧俗关系的基本模式

  印度佛教僧俗关系的基本模式

  圣凯

  

  【内容提要】僧俗关系的模式,其理论依据是大小乘佛教的不同思想,即对“正法久住,广度众生”的不同强调、戒律的不同理解等;其定位涉及到两大维度:一、住持佛教的重任,二、修行解脱的优先性。在原始佛教、部派佛教时期,所有教法以出家为教导核心,确立“僧尊俗卑”的伦理模式,同时亦有部派提出“胜义僧”、“在家阿罗汉”等引起冲击。大乘佛教以“广度众生”为实践目标,在“僧俗平等”为基本模式,但是不同经典系统亦有“尊僧”与“抑僧”的立场差别。

  【关键词】僧尊俗卑 僧俗平等 尊僧 抑僧

  【作 者】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僧俗关系是佛教伦理的核心,是佛教信仰和佛教戒律的重要内容;随着佛教的发展,从原始佛教至大乘佛教,从印度佛教至中国佛教,僧俗关系有很大的变化。僧俗关系的确定,其伦理依据在于戒律,这是其神圣性的根源;其功能依据在于哪种关系模式,能对佛教实现“正法久住,广度众生”的伟大理想更为有利。所以,僧俗关系的模式,其理论依据是大小乘佛教的不同思想,即对“正法久住,广度众生”的不同强调、戒律的不同理解等。随着佛教的传播与发展,僧俗关系一直处于动态与变化之中,随时会出现一些现实行事中的难题。

  一、印度早期佛教的“僧尊俗卑”模式僧俗关系的定位涉及到两大维度:一、住持佛教的重任,二、修行解脱的优先性。僧俗关系的差别,其早期神圣性根源于佛陀制戒的原则。在诸部律典中,皆以“正法久住”为佛陀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从而实现制戒的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说:

  有十事利益故,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①]

  佛教作为宗教组织,必须实现组织的凝聚力、教化功能、解脱功能。戒律的十大利益亦可以总结为这三方面的功能[②]:一、实现僧团的组织凝聚力,即僧伽和合、安乐、清净;二、教化功能,和乐清净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更普及地深入社会;三、佛教徒依戒律能得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所以,僧俗关系的本质与佛陀制戒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是要更好地发挥整体佛教的功能,让整体佛教显得更加和合、安乐、清净,更加有利于佛教信仰的传播,更加有利于佛教徒实现生命的提升,最后实现佛陀般的圆满生命,即实现“正法久住,广度众生”的大理想。

  (一)“僧尊俗卑”伦理模式的确立在原始佛教时期,佛教以彻底灭尽烦恼为修行解脱的目的,僧伽舍离出家,这就意味着不再承担世间的伦理义务,不涉及世间的治生产业,以佛陀为效法的榜样,体现佛教出世间的神圣性。因此僧伽身份的“端正”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涉及到佛教信仰的“表达力”与佛教的“生命力”问题。所以,佛陀依“梵行久住”、“正法久住”的目的,制定戒律。戒律成为佛陀“人格化”的法律,成为保证僧团和合、安乐、清净的源泉,亦成为僧人的行为规范与僧团组织的运作制度。僧伽以其“表象”、“中介”、“模范”的三大功能,成为佛教神圣性的最主要“表达”;戒律则是僧伽神圣性的“保证”;寺院成为神圣性表达的“空间”。这样,僧伽、戒律、寺院,成为佛教作为“制度性宗教”的基本内涵。[③]

  但是,在家信众始终都是佛教人口中的多数,他们追求家庭的和乐与世间的成就,或者因世间营生事务而无法出家修行;所以,他们是僧伽的“护持者”与“亲近者”,随喜听闻佛陀的教导,并且布施与供养衣食等生活资具给有志于解脱理想的出家僧众。僧伽对于在家众来说,则是福田、模范、行动的精神导师[④]。因此,在家信众具有“人口数量”的优先性。

  所以,原始佛教重视“正法久住”,强调僧团的宗教情操对大众的教化作用,如《马邑经》中,佛陀说:“当学如沙门法及如梵志法。学如沙门法及如梵志法已,要是真谛沙门、不虚沙门,若受衣被、饮食、床榻、汤药及若干种诸生活具者,彼所供给,得大福,得大果,得大功德,得大广报,汝等当学如是。”[⑤]佛陀强调僧伽应该修习沙门法,即身、口、意三业清净,命行清净,守护诸根,正知出入,独住远离,断除贪伺,心无有诤,最后“有漏、无明漏心解脱”、“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办,不更受有”。[⑥]所以,在佛陀的教法中,以出家僧众为优先教导的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出家僧伽承担了“住持佛法的重任”,具有“修行解脱的优先性”,这是“僧尊俗卑”的最主要原因。因为出家僧伽和合共住,听闻与学习佛法的机会也相对多于在家众;同时,僧伽远离世间经济事业,专心于解脱理想的实践,能仔细忆念佛陀教导的重点,对于佛法的传承较为保守与谨慎。但是,在家众受世间俗事的牵系,断除烦恼、成就解脱较出家众更为不容易。

  同时,佛陀时代印度宗教界各种思潮涌动,对于一般信徒来说,要真正辨别佛陀的教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⑦]如波斯匿王分不清楚外道异学与阿罗汉,将尼乾子(Nigantha)的离系外道、阇祇罗(Jatila)的结发外道等视为清净阿罗汉,因此佛陀教导:

  且当亲近,观其戒行。久而可知,勿速自决。审谛观察,勿但洛莫,当用智慧,不以不智。经诸苦难,堪能自辩,交契计较,真伪则分。见说知明,久而则知,非可卒识。当须思惟,智慧观察。[⑧]

  在家信众不仅与出家僧伽关系密切,而且亦容易受到外道异学的影响。当他们对佛教正法不能正确理解和信受时,难免会将佛法与外道异学依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调和与妥协,于是对佛法解释采取更为自由的态度。如拉莫特(Lamotte)在《印度佛教史》提到,佛教被周遭的印度教所吸收吞并,主要原因是在家信众对于佛教正法与印度当时外道之间取得妥协。[⑨]

  (二)“僧事僧决”的不同理解原始佛教依佛教神圣性原则确立了“僧尊俗卑”的伦理模式,但是这其中有“僧事僧决”与“胜义僧”、“在家阿罗汉”的两大难题。

  “僧尊俗卑”是有条件的,即僧众具有高尚的宗教情操,同时僧俗之间亦具有互动的规范,充分体现四众融和的精神。依律典规定,如果僧众行为恶劣,信众可向僧中告发。如戒经中的“二不定法”[⑩],即“可信优婆夷”见比丘与女人在“屏处坐”或单独的显露处坐,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罪不定;“可信优婆夷”可向僧团告发,僧团根据优婆夷的证辞,对比丘进行诘问、处分。“可信优婆夷”即是可以信赖的在家居士,是“见四真谛,不为(自)身、不为(他)人、不利而作妄语”[11]的的圣者。这是通过在家居士的协助,以维护僧团的清净与健全。对于恶口讥骂白衣,在白衣前毁谤三宝,不恭敬父母、婆罗门等行为恶劣的僧众,僧团将为他们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不准他们到白衣家去。[12]当一比丘犯过,得罪白衣,僧团承担起教育与惩罚他的责任,并向白衣道歉。这样,信众有机会提出他们的投诉,同时鞭策僧众精进如法修持。

  “僧事僧决”是僧团在举行羯磨会议时要清场,不仅在家居士不能参加,包括未受大戒的沙弥、沙弥尼亦应离席。因为布萨诵戒前有举罪或发露过失,因此未受具足戒者没有资格参加。同时,“僧事僧决”不仅是羯磨会议的形式,其最终的内涵是僧团内部事务不受外力干涉。部派佛教以来,各部派对“僧事僧决”的看法各有不同。上座部强化僧团的优越性,体现出绝对的“僧尊俗卑”精神;强调“僧事僧决”与在家信徒完全无关。僧团内部的争执由僧团自行设法来和合灭诤,在家人不能过问,如《十诵律》说:“不恃官,不恃白衣”[13]。

  但是,大众部继承原始佛教以来四众融和的精神,如僧团内部发生纠纷,《摩诃僧祇律》卷十二说:

  当求大德比丘共灭此事。若无大德比丘者,当求多闻比丘。若无多闻者,当求阿练若比丘。若无阿练若比丘者,当求大势力优婆塞。彼诤比丘见优婆塞已,心生惭愧,诤事易灭。若复无此优婆塞者,当求于王,若大臣有势力者。彼诤比丘见此豪势,心生敬畏,诤事易灭。[14]

  内部纠纷最好是僧团内部自己解决;但是,如果僧团自身无力去解决,则可以求助于大势力的优婆塞或国王、大臣。大众部的思想,发展到中国佛教道安强调“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则是一脉相承。

  (三) “胜义僧”与“在家阿罗汉”“胜义僧”、“在家阿罗汉”是对出家僧人修证解脱优先性的挑战,即在家人证果后是否超越一般未证果的僧人。僧伽的定义是依律制而成立的,出家受具足戒,受到在家信徒的尊敬供养。但是,有些部派提出“胜义僧”的观念,如南传《论事》记载,方广部以为僧伽四双八辈是约胜义僧说,胜义僧是无漏道果。[15]《杂阿含经》卷三十三说: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诚向,行随顺法,有向须陀洹、得须陀洹、向斯陀含、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罗汉、得阿罗汉,此是四双八辈贤圣,是名世尊弟子僧。净戒具足、三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脱具足、解脱知见具足,所应奉迎、承事、供养,为良福田。[16]

  《杂阿含经》的观点与《论事》完全相同,僧是四双八辈贤圣僧,“念僧”就是念成就戒、定、慧、解脱、解脱智见的无漏功德者。因此,在家信徒若证得道果,也就是“贤圣僧”,这就是“胜义僧”。所以,依佛陀的律制,出家便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实质上,在家贤圣胜过了凡庸的出家者。这是法义与律制间的异义。[17]“胜义僧”的观念为后来那些有大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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