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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學 第叁章 佛教在印度的發展

  佛教學

  第叁章佛教在印度的發展

  原始佛教以後,佛教在印度有長達1500余年的發展,經曆了部派佛教、大乘佛教和密教叁大階段。

  第一節部派佛教

  在釋迦牟尼逝世約百年之後,佛教僧團內部出現了明顯的分裂,形成了不同的佛教部派,進入了所謂的“部派佛教”時期。這一時期的範圍,一般認爲,大致在公元前四世紀中葉至公元後二世紀中葉,總計約有五百年左右的時間。這種時段上的劃分,並不意味著在公元二世紀中葉以後,部派佛教的發展就停止了。事實上,在後來的大乘佛教興起之後,佛教部派仍然存在並繼續發展。學者們之所以把部派佛教的年限定在公元前四世紀中葉至公元後二世紀中葉,是因爲這五百年間是佛教各部派形成的主要時期。

  嚴格說來,佛教內部分化的危機,在佛陀的時代即已出現。根據佛教經典的記載,在佛陀生活的晚年,提婆達多就公開向佛陀發起挑戰,並率五百徒衆從佛陀的教團中分裂出去。

  佛陀入滅後,由摩诃迦葉主持,五百比丘在王舍城七葉窟舉行佛教的第一次結集,其目的也是爲了防止僧團的分裂,使佛陀純正的教法永傳後世。不過,根據佛教經典的傳說,在這次結集的同時,尚有以婆頗爲首的所謂“窟外結集”。在這次結集結束後才趕到的佛陀的大弟子之一富樓那,據說也對這次結集存有異議,表示要獨自傳持自己從佛陀那兒聽到的教法。盡管佛教典籍對富樓那及其徒衆後來的活動如何未有記載,但是從這些事上不難想見,在早期的佛教僧團中,隨著佛陀的去世,即已存在著分裂的危險。另外,傳說在佛教的第一次結集中,參加結集的五百比丘對于有關僧團日常生活戒律的“八事”①(據漢譯《四分律》所載,此八事皆是有關日常食法的,包括:內宿(將食物置于比丘住處,經一宿者,稱爲“內宿食”,爲不淨食之一種,比丘不許食之)、內煮(指比丘于僧房內所炊煮的食物,爲不淨食之一,比丘不得食之)、自煮、自取食、早起坐食、從彼待來食、若雜果、若池水所出可食者。)也曾發生過細微的爭論。

  根據佛教經典的記載,在早期的佛教僧團中,雖然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但是並沒有導致佛教僧團的根本分裂。直到佛滅百年之後,統一的佛教才發生嚴重的分化,分裂爲上座部(梵名 ārya-sthavira-nikāya,巴利名Thera-Vāda,音譯他鞞羅部)和大衆部(梵名 Mahāsanghika,Mahādsamghika 或 Mahāsamghikāh,巴利名 Mahāsanghikā 或 Mahāsamghika,音譯摩诃僧只部)兩個根本的部派,史稱佛教的“根本分裂”。此後,上座部和大衆部這兩個根本部派的內部又相繼發生一系列的分化,最後形成通常所說的十八部或二十部,史稱佛教的“枝末分裂”。

  記述佛教分裂或分派情況的史料,有南傳和北傳兩大系統。南傳巴利語史料的代表性典籍有《島史》(巴 Dipavamsa)②(《島史》亦稱《島王統史》或《洲史》,作者不詳,約編于公元四、五世紀,爲斯裏蘭卡(舊稱錫蘭)現存最古的編年史詩。)、《大史》(巴 Mahāvamsa)③(《大史》亦稱《大王統史》編篡于公元六世紀,作者是摩诃那摩(Mahānāman),系以佛教爲中心記述斯裏蘭卡曆史的編年史詩,敘事內容與《島史》大體一致,此外還增補了一些史料。)、《論事》(巴 Kathā-Vatthu)④(《論事》又稱《論事說》(巴 Kathāvatthu-ppakarana),相傳爲佛教第叁次結集的主持人目犍連子帝須(梵 Maudgaliputra Tissa,巴 Moggaliputta-tissa)所著,系以斯裏蘭卡大寺派立場評破諸部派異執的著作,記述了公元前3世紀佛教僧團的論爭,其所破之部派名稱並未載于本文這中,後來學音的《論事注》始補入部派名稱。)等。北傳史料的代表性典籍有《異部宗輪論》、《大毗婆沙論》、《文殊師利問經》、《舍利弗問經》等。此外,東晉法顯的《佛國記》、梁僧佑的《出叁藏記集》、隋吉藏的《叁論玄義》、唐玄奘的《大唐西域記》、唐慧立的《大慈恩寺叁藏法師傳》、唐義淨的《南海寄歸內法傳》等,也都保存著一些重要的有關史料。

  一、佛教的根本分裂——上座部與大衆部的分裂

  關于上座部和大衆部分裂的原因,南傳與北傳的史料有著不同的說法。據南傳佛教的說法,二派的分裂主要是由于對戒律的意見不同;據北傳佛教的說法,二派的分裂則主要是由于對阿羅漢的看法不同。

  (一)南傳佛教的說法

  根據南傳上座部佛教的說法,在佛滅約百年後,以毗舍離爲中心的跋耆族(梵 Vrji,巴 Vajji)比丘對戒律采取了比較自由的態度,特別是出現了接受金銀布施的現象。這時,從西方的摩偷羅國①(“摩偷羅”梵名 Mathurā 或 Madhurā,亦譯作“秣菟羅”“末偷羅”“摩突羅”等,位于中印度朱木那河(jumna)河西南一帶,爲佛陀時代印度十六大國之一,其都城摩偷羅城位于今印度摩特拉市(Muttra)之南。)來了一個持律精嚴的長老比丘耶舍(巴利名 Yasa-Kākandakaputta,譯作“耶舍陀迦蘭提子”或“耶舍迦那子”),他在布薩日②(“布薩”,佛教僧人日常行事中的一種重要製度。下詳。)看到毗舍離的跋耆族比丘們勸信徒捐獻金錢,並于僧衆中均分之,甚至連耶舍本人也分到一份。耶舍認爲此舉非法,拒絕領受,並于大衆中指出,比丘接受金錢爲佛陀所嚴禁。跋耆族的比丘以耶舍誹謗大衆令信徒起疑,遂予以擯斥處分。耶舍逃往西方後,聯絡西方及南方的諸長老比丘,欲裁決此事。東方的跋耆族比丘也積極聯絡同志,雙方集會于毗舍離婆利迦園(巴 Vālikārāma),各推四位長老爲代表,對跋耆族比丘所開許的“十事”展開辯論,以裁定“十事”是否合法。據現存上座系各部派所傳的律藏記載,跋耆族比丘所開許的(即認爲是“淨”的)“十事”爲:

  1.角鹽淨:按照佛教戒律的規定,普通的食物不許存放到第二天再吃,但是跋耆族的比丘們認爲,不腐臭的食鹽可聽任貯存于角器之中,待他日食用。

  2.二指淨:比丘的午餐本應在日中時分吃完,但是跋耆族的比丘們認爲,剛過正午,日晷之影自日中推移二指之前,仍可攝食。

  3.他聚落淨:于一聚落乞食後,或時間還在午前,仍可再入他聚落攝食。

  4.住處淨:在一月兩次布薩時,同一地域的僧衆應集合在一處舉行布薩,但因情況所迫,同一地域的比丘亦可不在同一處舉行布薩。

  5.隨意淨①(依《善見律毗婆沙》卷l作“隨意淨”,《五分律》卷30稱之爲“求聽淨”,《四分律》卷54則稱之爲“後聽可”。):僧衆在處決事情時,必須在全體出席的情況下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決定,不許少數人獨斷專行,但是在有的僧衆因故不能出席的情況下,亦可先作出決定,事後再向缺席者報告決議並求其同意。

  6.所習淨:亦稱“久住淨”,即有先例的事,可隨順先例定其是否合法。

  7.生和合淨:在正午之後,除水及果汁這樣的液體外,不許吃其他食物,但是加水稀釋的牛乳或未經攪拌去脂的牛乳,若未凝固,則過正午仍可飲用。

  8.飲阇樓伽淨:比丘禁止飲酒,但是在生病時,可飲用一些含酒精量很少的未發酵或半發酵的酒,以作藥用。或謂“阇樓伽”爲未發酵或半發酵的椰子汁。

  9.無緣坐具淨:比丘所用坐具,其邊的大小,雖然有規定,但是亦可于縫製坐具時不用貼邊,其尺寸大小亦可隨意。

  10.金銀淨:出家僧衆雖然嚴禁手持金銀等金錢,但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可以接受金銀布施並把它儲存起來,以作衣、藥之用。

  在這次集會上,經過質疑應答,雙方長老最後共同裁定此十事皆爲非法。據說,參加這次集會的僧衆有七百人之多,故史稱“七百結集”。或根據集會的地點,把這次結集稱作“毗舍離結集”。相對于佛滅之年五百比丘在王舍城七葉窟舉行的佛教第一次結集,此次毗舍離結集也稱作佛教的第二次結集。

  上座部系所傳持的各種律藏,如巴利語律藏《犍度·小品》中的“七百結集犍度”以及漢譯的《五分律》、《四分律》、《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善見律毗婆沙》等,對“十事非法”有著大致相同的記載。但是,對于這次結集的內容及結局,諸部律藏及史籍則有著不同的說法。有的記載毗舍離結集只是決定“十事”非法;有的記載在裁定“十事”非法後,七百長老又結集了經和律;還有的記載大多數僧衆對這次裁定都不滿意,只是由于作出決議的是有地位的上座長老,大家也無可奈何,于是持反對意見的一萬大衆自己又另外舉行了結集,名爲“大結集”;有的更記載,以此問題爲契機,佛教僧團公開分裂爲保守的上座部與革新的大衆部二派,兩派各行其事,但是並沒有發生誰是正統的問題。就南傳和北傳這兩個系統來看,北傳佛教的史料並沒有提到在“七百結集”之外還有個“大結集”,南傳佛教則有這樣的傳說,並認爲上座部與大衆部的根本分裂自此而始。

  與上座部的諸律不同,大衆部的《摩诃僧只律》則完全沒有提到“十事”,只是說毗舍離的比丘衆接受金銀布施,耶舍不以爲然,遭到毗舍離僧從的擯斥,耶舍遂前往西方的摩偷羅國,與諸長老商議再結集律,最終結集了“五淨法”①(《摩诃僧只律》卷32載“五淨法”爲:製限淨、方法淨、戒行淨、長老淨、風俗淨。這是有關比丘的住所及戒行的五種淨法,遵行其法,能離罪障,故稱爲“淨”。)與“九法序”②(九法序爲:l.波羅夷;2.僧伽婆屍沙(僧殘);3.不定法;4.尼薩耆波夜提(苦墮);5.波夜提(單墮);6.波羅提提舍尼;7.衆學法;8.七滅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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