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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路幻钥·因理篇

  《理路幻钥·因理篇》

  雍增普觉巴·洛桑次诚香巴嘉措 著

  顶礼上师怙主妙吉祥!

  在此解说,《开启理门——摄类学释理路幻钥》中大理路因理学的安立:

  (《集量论》)颂曰:“敬礼成量欲利生,大师善逝救护者。”此论颂文是开示我等大师是具量的大师,超胜外道之师。

  其中“欲利生”,是说“从自因——圆满的意乐、加行出生故。”

  若问:“那么,我等大师有什么功德呢?” 则由“善逝救护者”的颂文作答。其中是说因为具足自利断德圆满、利他证德圆满两种,所以是无上的救护者。以《释量论》中说“除灭分别网”故。

  如是,通过推理八句义[1],成立我等大师是具量大师;大师的教、证二法是清净的教法;教正法中所说的现、比二量,是清净之正量;意乐加行圆满之因是清净修持之道。

  如是于彼通过善巧于能立、能破(论式)的安立,住持佛教者,则是住持教法的法门龙象。

  如《量理宝藏论》中说:“如果谁通达了如是能立、能破论式正理论典的内涵,这位智者就是住持圆满佛教的大德。”

  因此,在此处解说能立、能破(论式)的安立:(《释量论》)说“宗法、彼分遍,是因[2]”等颂文。

  在本论中解说因,分三:甲一、解说因的性相(定义);甲二、解说因的分类;甲三、解说宗、因、喻三者的功德过失。

  初者,安立为因,是因的性相(定义)。安立为成立彼[3]之因,是成立彼之因的性相。

  凡是任何一种的有或无,皆周遍是成立彼之因;以凡是彼,皆周遍安立为成立彼之因;以兔角安立为论式“兔角有法,无常者,以是兔角故”的因故。

  安立为成立声无常的因,则是成立声无常之因的性相。

  安立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之因的性相。

  如是,以此类推。

  甲二、解说因的分类,分二:乙一、解说真因;乙二、解说其对立面——似因。

  初者,分三:丙一、解说真因的观待事;丙二、解说真因的性相;丙三、解说分类。

  初者,分二:丁一、解说宗法的观待事——欲知有法;丁二、解说周遍的观待事——同品、异品。

  初者,分三:戊一、欲知有法之性相;戊二、事相(例子);戊三、附带识别所立法。

  初者,既认为汝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诤事(辩论之处),又以量决定汝是所作性后,可能会有补特伽罗希望了知汝是否是无常?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可得,即为汝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无过欲知有法之性相。

  戊二、事相(例子):

  声即是欲知有法的事相(例子),凡是那样的欲知有法,皆周遍是与声为一。

  戊三、附带识别所立法:

  持为所立法[4],是所立法之性相。凡是无我,皆周遍是所立法者;以凡是无我,汝皆周遍是成立“声是汝”的所立法故。[5]

  因此,凡是所立法,非皆是法。

  持为成立声无常的所立法,是成立声无常的所立法之性相。其中分二:1、成立彼之直接(亲)所立法;2、成立彼之间接(疏)所立法。

  性相依次如下:持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的性相;持为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是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的性相。

  事相依次如下:初为无常;次为无常非返(从非无常遮返)[6]。

  另外,无常与刹那二者之中,每个都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每个的非返,都是成立彼的间接所立法。[7]

  如立因明论式时,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声”立为成立彼论式之诤事;“无常”,立为成立彼的所立法;“声无常”,为所立(宗);“所作性”,为真因。“常”,为所破之法。“声常”则立为成立彼论式之所破。其余论式,以此类推。

  能证成的理由者:

  无常有法,当是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立法者,以符合其性相定义故。

  刹那性有法,不是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是成立彼之真因故。[8]

  丁二、解说周遍的观待事——同品、异品[9],分二:戊一、正文解说;戊二、附说同品喻、异品喻。

  初者,分四:己一、性相;己二、分类;己三、字面解释的四句简别;己四、观察同品、异品二者是否为直接相违(正相违)。

  初者,顺应成立声无常的成立方式[10],而且非由无常所空[11],是成立声无常同品的性相。“无常”与“成立彼之同品”,二者为“是等遍”[12]。

  顺应成立声无常的成立方式,而且由无常所空[13],是成立声无常异品的性相。“非无常”与彼二者为“是等遍”。

  己二、分类,分三:1、成立彼之实无异品,如兔角;2、其他异品,如所知;3、相违异品,如常法。

  己三、字面解释(字义)的四句简别:

  若问:凡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否皆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吗

  

  此有三种情况:1、是成立彼之同品,但无成立彼之同品的字面解释;2、二者皆是;3、二者皆非。

  1、无为虚空,是成立声常的同品,但无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

  证明理由者:无为虚空有法,应是成立彼之同品,以是常法故;无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者,以其与声二者,于常法中不相顺故。

  2、二者皆是的情况者,瓶子,既是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又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

  证明理由者:瓶子有法,应是成立彼之同品,以是无常故。彼有法,有其字面解释者,以汝与声二者于无常中相顺故;以汝是无常,声亦是无常故。

  3、二者皆非的情况者,无为虚空,既非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亦无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

  证明理由者:无为虚空有法,应非成立彼之同品,以不是无常故。彼有法,无其字面解释者,以汝与声二者,于无常中不相顺故;以汝为常法,而声为无常法故。

  既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又不是成立彼的同品,这种情况是没有的,以凡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就必须是成立彼的同品故。

  凡是所说“成立彼同品”中的品,非皆是成立彼之所立法,以所说“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中的品,与所说“于成立彼同品中有”中的品,二者应安立为不同的内涵故。

  若言不周遍,则容易;若言因不成立。

  应如彼者,以成立声无常中“品”的比度内容,或者说“品”声所指之事,有三种:其中“成立彼宗(品)[14]法”中的“品”,是指成立彼的欲知有法;所说“于成立彼同品中有无”的“品”,与成立彼周遍所系境的“品”,二者是指成立彼所立法,或者无常的总反体;然所说“成立彼同品”中的品,则应是指一切无常的总反体(总体)及事反体(别体)故。

  若问:“凡有成立彼异品的字面解释,皆是成立彼异品吗?”

  此有三种情况:1、无为虚空,有成立声常异品的字面解释,但不是成立彼之异品。2、瓶子,是成立声无常中两种皆非的情况。3、无为虚空,既有成立声无常异品的字面解释,又是成立彼的异品。

  既是成立彼的异品,又无成立彼异品的字成解释,这种情况是没有的,以凡是成立彼的异品,皆有成立彼异品的字面解释故。

  己四、观察同品、异品二者是否为直接相违(正相违):

  同品与异品虽然是直接相违,但异品与同品却非直接相违者,以无异品故。

  凡是成事(以量成立存在的法),皆周遍是同品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真因的同品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成立声为所知的真因同品故。

  对此,他人有说:“应有异品,以有成立声无常的异品故,并且亦有正确的异法式故(结合不顺法的能立论式)[15]。”

  答曰:不周遍。

  戊二、附说同品喻、异品喻:

  持为同品喻,是同品喻之性相。凡是无我,皆周遍是彼(同品喻)者,以凡是成立之事(存在的法),皆周遍是彼,并且凡非成立之事(不存在的),亦皆周遍是彼故。

  初因应尔,瓶子即是彼(同品喻),并且(其它存在的法与瓶子)相同故。

  次因应尔,兔角即是彼(同品喻),并且(其它不存在的与兔角)相同故。

  若说初因不成立。

  则辩曰:兔角有法,应是彼,以持为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喻故;以有辩论论式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喻如汝(兔角)般”;亦有能立论式故,如说:“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无常,喻如汝(兔角)般。”

  持为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喻,是成立声无常同品喻的性相。凡是无我,皆周遍是彼者,以如前所说“凡是成立之事……”等内容类推可知。

  于所作性因,亦当如是结合[16]。

  持为异品喻,不是异品喻的性相者,以无异品喻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正确的同品喻故。

  然而却有成立声无常的正确异品喻,如前已成立。

  丙二、解说真因的性相:

  是三相者,为真因之性相。

  若问:“何为三相

  ”谓宗法、随遍、逆遍三者。

  其中分三:丁一、它们各自的性相;丁二、事相(例子);丁三、能证成的理由。

  初者,于成立彼之无过欲知有法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17]而定有,是成立彼宗法的性相。

  唯于成立彼的同品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是成立彼随遍的性相。

  由于与成立彼直接所立法义反体[18]的关联之力,于成立彼异品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遍无,是成立彼逆遍的性相。

  然而那些性相定义,主要是从理解上而言的,并不绝对就是那样:

  声虽是符合成立声无常的三种性相,却非三种名相(宗法、随遍、逆遍)中的任一种名相。

  若结合事例,详细说明如下:

  声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无过欲知有法;又以汝与声互相为异的方式,于声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是汝为成立声无常宗法的性相。

  以有正同品喻(真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19]二者;汝与无常系属[20];唯于成立声无常的同品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汝,为汝是成立声无常随遍的性相。

  以有正异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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