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中的发展:明代的律学和律宗
王建光
明朝自1368年立国,到1644年被清朝推翻,传十六帝,共277年。
明代的佛教政策与唐宋有着很大的差异。整体上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很多时候都是禁止乱建寺庙;其二,不许创建新的寺庙;其三,严格的试经度僧制度;其四,限制度僧人数和按地区进行定额分配;其五,禁止私度僧;其六,限制女性出家。从内容上说,明代佛教主要是以禅、净和喇嘛教为主体,而汉传佛教仍然主要表现为诸宗归净,客观上也影响了律宗思想的发展。从律学的意义上说,由于元末战乱和秘密教的双重影响,明代佛教是汉地佛教的戒律学重建时期,这种重建吸收了元代的秘密教及其戒律的形式和内容,其建设过程一直到清代方才完成。第一节 明代律学概述一、明代律学一般特点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早年曾为沙弥。既有天下,有感于元季僧纲荡然不存,圣意不彰,乃罗致高僧,更张制度,编订清规、忏仪、注疏,以为天下依循之准则。并设教僧制度,采取诸多措施使明代佛教逐步走上了传统的发展的轨道。明代佛教政策分佛教寺院为禅、讲、教(即律)三种。洪武十四年(1381)甚至下诏规定了其僧装颜色以为区分:“禅僧:茶褐常服,青绦,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绦,浅红色袈裟;教僧:皂常服,黑绦,浅红袈裟,僧官皆如之。”①
在明代,戒律思想已和唐宋有所不同。唐宋诸家,是站在《四分律》的立场,以教解律,以律释行。到了明代,中国律学已经形成了自己新的特色:(1)菩萨戒及小乘律的并重;(2)用华严宗、天台宗和禅宗的观点来解释戒律思想;(3)可以用大小乘经论、祖师的着作,乃至世间的典籍来作为解释戒律的辅助材料;(4)引用密咒作为日常生活的修持内容。显然,明末的律学理论有着禅、教、律一体、大小乘一致、显密教律融合的特点。
严格说来,明代的律学复兴是从其下半叶开始的。在此之前,只是一些有识之士和政府对佛教界的戒律有所重视罢了,还谈不上是律宗的复兴。这是在以弘律为要务的宝华山的崛起之后,以及在以明末四大高僧为代表的众多僧人的努力下才促成的。
明季的元贤在议论禅宗的状况时说:“明兴以来二百余载,宗灯绝焰、教海亦湮,间有二三,亦落落如晨星,则弘道之责将属之何人乎
”(《建州弘释录叙》)盛极一时的禅宗尚且如此,律宗则更为尤之了。从南宋经元代直到明代中后期,中国“四分律宗”的传承不明,几乎中断。
明朝的律宗复兴是与明代中国汉传佛教的整体振兴密切相关的,同时它也是佛教整体振兴的一个重要部分。明代弘扬戒律的有三个系统,一是云栖袜宏(1535—1615),二是古心如馨(1541—1615),三是以弘赞和汉月法藏等人为代表的他宗僧人。
明代一改两宋时禅律教的分类,采取的佛教政策直接影响了律宗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在佛教内部虽然禅净律结合成为一种共同选择和价值认同,但其结果造成了戒律地位的降低甚至律宗主体的消融。加之南宋金元以后律学的暗淡,律宗理论研究江河日下。直至明代都没有一个良好的律宗传承,以至于到了明后期,禅僧元贤甚至说:“戒律之学,自大智(元照)之后,鲜得其人。率皆迷谬相承,莫知其非,盖数百年如斯矣。”(《律学发轫》卷下)直到明万历年间才有古心律师因礼见文殊而得奥义,戒律之学才因之兴起,并传之三昧律师,明代律学方才续上南山法脉。也许可以说,直到此时,汉地佛教的戒律才真正回归到自己的逻辑轨迹上。因此,单从律宗发展史上看,南宋金元至明初应当是属于同一历史阶段。
在明代,菩萨戒一开始就受到重视,各宗代表的各门思想都与菩萨戒会通。从明太祖到永乐帝曾三次颁行大乘菩萨戒经于天下,永为定例。(参见如馨《经律戒相布萨轨仪》,《卍续藏经》第六十册)而且,菩萨戒和《梵网经》也一直受到不同宗派僧众的重视,他们都着意于菩萨戒在精神和持守上与比丘律、比丘尼律的会通。隐元隆琦(1592—1673)撰写的《禅门授菩萨戒仪》一卷,天竺迦维罗国的具生吉祥大师与智光共同译出《八支戒本》正是这种现象的代表。(卍续高僧传》卷一)
明代,律学中心仍然在吴杭一带,所以此地律学也就打上了台教的痕迹。
同时,明代戒律受到佛教其他宗派的影响。其最具影响者当为禅宗,这种影响也许其负面的意义更多一些。虽然明代众多禅僧能够严谨持戒,如曾在洪武和永乐时奉诏三次出使乌斯藏的智光,“历事六朝,宠锡冠群僧,与渊然辈淡泊自甘,不失戒行”。(《明史》卷二百九十九《方伎传》)但由于宋代以降的禅宗兴盛,乃至最后发展成了末路,造成了对戒律持守的冲击。所以正统、景泰年间的琦禅师才说:
嗟观近世以来,人心不古,禅学之者,不务真参实悟,惟是接响
承虚,以觉识依通为悟明,穿凿机缘为参究,破坏律仪为解脱,夤缘
据位为出世,以致祖风凋弊,魔说炽然,塞佛法之坦途,瞽人天之正
眼,使吾祖教外别传之道于斯而委地矣。(袜宏《皇明名僧辑略·楚
石琦禅师》)
这种情况到了成化、正德、嘉靖朝时可能更为严重,所以《明史》才说:“邪妄杂进,恩宠滥加,所由与先朝异矣。”(《明史》卷二百九十九《外戚传》)
有的僧人仍然对戒律的作用在思想上有所误解。如绍兴慈氏院沙门释瑞仙的认识即很有代表性。瑞仙精习大小律藏,但当读到“戒性如虚空,持者为迷倒”之句时,忽自省日:“戒者,束身法耳,胡自缚耶。”遂探究台教。一日阅经读到“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共不无因,是故说无生处”而起疑窦,“不自又不他,不共不无因,毕竟从何而生也”。随叹道:“缘生法虽照以空假三观,不过抑扬性海,佛众生名异体同,境十乘妙心成智不思议境,智照方明固非言诠所能及也。”便遍请诸师,一日登投子山见广鉴禅师,即有如下对话:
问日:甚处来
曰:两浙东越。
鉴日:东越事作么生。
(答):秦望山高,鉴湖水阔。
鉴日:望山与自己是同是别。
日:梵语唐言。
鉴日:犹是丛林只对,毕竟是同是别。
经过棒喝,释瑞仙顿时开悟,后开法于慈氏。其开悟话头为:“三个秦驰两只脚,日行万里趁不着,而今收在玉泉山,不许时人乱斟酌。”众人无以能解。(《明高僧传》卷七《瑞光传》)
这种由律入禅、入净的倾向显然对律学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明代中期以后,在外在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以及佛教内部发展的双重影响下,佛教的持律与戒行愈加松弛和懈怠,或者是把持戒和修禅看成相互分离的过程。如明末的干昆禅师如是说:“参禅为第一,持戒为第二,作福为第三,礼诵为第四。”(《毗尼日用录》附“干昆长禅师示众”,《卍续藏经》第一O六册)无论这观种念是在什么语境上讲的,都反映了当时一种持律的精神。所以,曹洞宗僧人湛然圆澄(1561—1626)即在《慨古录》中说道:“今时沙门,视丛林为戏场,眇规矩为闲事。乍入乍出,不受约束。其犹如世人拼一死,而刑政无所复施矣。”
当然,在整体上,明代的佛教(指汉传佛教)与元代相比不仅走上了自己的道路,恢复了被元代秘密教教义及仪规在一定程度上中断的传统,义学理论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四大高僧对律学的振兴。相应地,律学有了一定的发展,甚至在明代中后期出现了所谓律学的“中兴”。《大明高僧传》的作者释如惺说,明代“国家之治超于三代,佛法之兴盛于唐宋”。(《明高僧传》卷一)但佛教律学和律宗在明代没有特别突出的人物和事件。八卷的《大明高僧传》全书分译经、解义、习禅三科,正传共一百一十二人,附传六十九人。不仅一反往例地没有列《明律篇》,甚至连专门的律师章节也没有,仅在文中随文而出了几个律师。尽管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此书没有写完之故,但在另一方面也说明律学在此时仍然处于低谷。在明代释明河的《新续高僧传》卷二十八《明律篇》中,记载明代律师共十八人,其中正传十四人,附传四人。在袜宏写的《皇明名僧辑略》中,所收入的十八位全为禅师。在《续释氏稽古略》卷二中,明代律师只有昭庆寺濡律师。
据《明史》卷九十八《艺文三》,有明一代,道俗撰文与佛教相涉者有一百一十五部,六百四十五卷,其中无一涉律学者。明代的律宗思想建设比较苍白,除去个别僧人对日常行为仪轨的撰述之外,有影响的律学着述几乎空白。许多重要的戒律学着作也往往是他宗僧人写出的,着名者如弘赞、元贤和明末的四大高僧等。律师有影响的律学撰述倒不多见,大篇章的律学着作基本上没有,更多的则是一些侧重日常行为轨范的准则汇编。这种汇编大都是采撷律藏或传统的律疏中与戒律有关或日常规范的条文给予汇集而成。
在《大正藏》中收有明代的着述、译经等二十三种。《新纂卍续藏经》收文范围较宽,加上如张商英、袁宏道和李贽等人或居士的文章,共收有三百三十二种,其中有十二种与《大正藏》重复。见于《大正藏》的明代佛教撰述主要是禅宗类和净土类,与律学、戒律和菩萨戒有关的着述主要收入在《新纂卍续藏经》中,共有三十三种。
明代的律学着作除去下文将要提到的,其他还有一些,如:
永海述的《佛说目连五百问戒律中轻重事经释》两卷;
今释造的《菩萨戒疏随见录》一卷;
广莫辑录的《四分戒本缘起事义》一卷;
广承辑录的《毗尼珍敬录》两卷(智旭会补),等。
二、明代对戒坛的管理
明初,太祖朱元璋对佛教采取严格管理的态度。洪武元年(1368),即立善世、玄教二院,前者管理佛教,后者管理道教,洪武四年(1371)又有废革。洪武十五年(1382),又设僧录司掌管天下佛教,设左、右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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