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中的發展:明代的律學和律宗
王建光
明朝自1368年立國,到1644年被清朝推翻,傳十六帝,共277年。
明代的佛教政策與唐宋有著很大的差異。整體上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其一,在很多時候都是禁止亂建寺廟;其二,不許創建新的寺廟;其叁,嚴格的試經度僧製度;其四,限製度僧人數和按地區進行定額分配;其五,禁止私度僧;其六,限製女性出家。從內容上說,明代佛教主要是以禅、淨和喇嘛教爲主體,而漢傳佛教仍然主要表現爲諸宗歸淨,客觀上也影響了律宗思想的發展。從律學的意義上說,由于元末戰亂和秘密教的雙重影響,明代佛教是漢地佛教的戒律學重建時期,這種重建吸收了元代的秘密教及其戒律的形式和內容,其建設過程一直到清代方才完成。第一節 明代律學概述一、明代律學一般特點
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早年曾爲沙彌。既有天下,有感于元季僧綱蕩然不存,聖意不彰,乃羅致高僧,更張製度,編訂清規、忏儀、注疏,以爲天下依循之准則。並設教僧製度,采取諸多措施使明代佛教逐步走上了傳統的發展的軌道。明代佛教政策分佛教寺院爲禅、講、教(即律)叁種。洪武十四年(1381)甚至下诏規定了其僧裝顔色以爲區分:“禅僧:茶褐常服,青縧,玉色袈裟;講僧:玉色常服,綠縧,淺紅色袈裟;教僧:皂常服,黑縧,淺紅袈裟,僧官皆如之。”①
在明代,戒律思想已和唐宋有所不同。唐宋諸家,是站在《四分律》的立場,以教解律,以律釋行。到了明代,中國律學已經形成了自己新的特色:(1)菩薩戒及小乘律的並重;(2)用華嚴宗、天臺宗和禅宗的觀點來解釋戒律思想;(3)可以用大小乘經論、祖師的著作,乃至世間的典籍來作爲解釋戒律的輔助材料;(4)引用密咒作爲日常生活的修持內容。顯然,明末的律學理論有著禅、教、律一體、大小乘一致、顯密教律融合的特點。
嚴格說來,明代的律學複興是從其下半葉開始的。在此之前,只是一些有識之士和政府對佛教界的戒律有所重視罷了,還談不上是律宗的複興。這是在以弘律爲要務的寶華山的崛起之後,以及在以明末四大高僧爲代表的衆多僧人的努力下才促成的。
明季的元賢在議論禅宗的狀況時說:“明興以來二百余載,宗燈絕焰、教海亦湮,間有二叁,亦落落如晨星,則弘道之責將屬之何人乎
”(《建州弘釋錄敘》)盛極一時的禅宗尚且如此,律宗則更爲尤之了。從南宋經元代直到明代中後期,中國“四分律宗”的傳承不明,幾乎中斷。
明朝的律宗複興是與明代中國漢傳佛教的整體振興密切相關的,同時它也是佛教整體振興的一個重要部分。明代弘揚戒律的有叁個系統,一是雲棲襪宏(1535—1615),二是古心如馨(1541—1615),叁是以弘贊和漢月法藏等人爲代表的他宗僧人。
明代一改兩宋時禅律教的分類,采取的佛教政策直接影響了律宗的生存和發展。同時,在佛教內部雖然禅淨律結合成爲一種共同選擇和價值認同,但其結果造成了戒律地位的降低甚至律宗主體的消融。加之南宋金元以後律學的暗淡,律宗理論研究江河日下。直至明代都沒有一個良好的律宗傳承,以至于到了明後期,禅僧元賢甚至說:“戒律之學,自大智(元照)之後,鮮得其人。率皆迷謬相承,莫知其非,蓋數百年如斯矣。”(《律學發轫》卷下)直到明萬曆年間才有古心律師因禮見文殊而得奧義,戒律之學才因之興起,並傳之叁昧律師,明代律學方才續上南山法脈。也許可以說,直到此時,漢地佛教的戒律才真正回歸到自己的邏輯軌迹上。因此,單從律宗發展史上看,南宋金元至明初應當是屬于同一曆史階段。
在明代,菩薩戒一開始就受到重視,各宗代表的各門思想都與菩薩戒會通。從明太祖到永樂帝曾叁次頒行大乘菩薩戒經于天下,永爲定例。(參見如馨《經律戒相布薩軌儀》,《卍續藏經》第六十冊)而且,菩薩戒和《梵網經》也一直受到不同宗派僧衆的重視,他們都著意于菩薩戒在精神和持守上與比丘律、比丘尼律的會通。隱元隆琦(1592—1673)撰寫的《禅門授菩薩戒儀》一卷,天竺迦維羅國的具生吉祥大師與智光共同譯出《八支戒本》正是這種現象的代表。(卍續高僧傳》卷一)
明代,律學中心仍然在吳杭一帶,所以此地律學也就打上了臺教的痕迹。
同時,明代戒律受到佛教其他宗派的影響。其最具影響者當爲禅宗,這種影響也許其負面的意義更多一些。雖然明代衆多禅僧能夠嚴謹持戒,如曾在洪武和永樂時奉诏叁次出使烏斯藏的智光,“曆事六朝,寵錫冠群僧,與淵然輩淡泊自甘,不失戒行”。(《明史》卷二百九十九《方伎傳》)但由于宋代以降的禅宗興盛,乃至最後發展成了末路,造成了對戒律持守的沖擊。所以正統、景泰年間的琦禅師才說:
嗟觀近世以來,人心不古,禅學之者,不務真參實悟,惟是接響
承虛,以覺識依通爲悟明,穿鑿機緣爲參究,破壞律儀爲解脫,夤緣
據位爲出世,以致祖風凋弊,魔說熾然,塞佛法之坦途,瞽人天之正
眼,使吾祖教外別傳之道于斯而委地矣。(襪宏《皇明名僧輯略·楚
石琦禅師》)
這種情況到了成化、正德、嘉靖朝時可能更爲嚴重,所以《明史》才說:“邪妄雜進,恩寵濫加,所由與先朝異矣。”(《明史》卷二百九十九《外戚傳》)
有的僧人仍然對戒律的作用在思想上有所誤解。如紹興慈氏院沙門釋瑞仙的認識即很有代表性。瑞仙精習大小律藏,但當讀到“戒性如虛空,持者爲迷倒”之句時,忽自省日:“戒者,束身法耳,胡自縛耶。”遂探究臺教。一日閱經讀到“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共不無因,是故說無生處”而起疑窦,“不自又不他,不共不無因,畢竟從何而生也”。隨歎道:“緣生法雖照以空假叁觀,不過抑揚性海,佛衆生名異體同,境十乘妙心成智不思議境,智照方明固非言诠所能及也。”便遍請諸師,一日登投子山見廣鑒禅師,即有如下對話:
問日:甚處來
曰:兩浙東越。
鑒日:東越事作麼生。
(答):秦望山高,鑒湖水闊。
鑒日:望山與自己是同是別。
日:梵語唐言。
鑒日:猶是叢林只對,畢竟是同是別。
經過棒喝,釋瑞仙頓時開悟,後開法于慈氏。其開悟話頭爲:“叁個秦馳兩只腳,日行萬裏趁不著,而今收在玉泉山,不許時人亂斟酌。”衆人無以能解。(《明高僧傳》卷七《瑞光傳》)
這種由律入禅、入淨的傾向顯然對律學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
明代中期以後,在外在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以及佛教內部發展的雙重影響下,佛教的持律與戒行愈加松弛和懈怠,或者是把持戒和修禅看成相互分離的過程。如明末的幹昆禅師如是說:“參禅爲第一,持戒爲第二,作福爲第叁,禮誦爲第四。”(《毗尼日用錄》附“幹昆長禅師示衆”,《卍續藏經》第一O六冊)無論這觀種念是在什麼語境上講的,都反映了當時一種持律的精神。所以,曹洞宗僧人湛然圓澄(1561—1626)即在《慨古錄》中說道:“今時沙門,視叢林爲戲場,眇規矩爲閑事。乍入乍出,不受約束。其猶如世人拼一死,而刑政無所複施矣。”
當然,在整體上,明代的佛教(指漢傳佛教)與元代相比不僅走上了自己的道路,恢複了被元代秘密教教義及儀規在一定程度上中斷的傳統,義學理論也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出現了四大高僧對律學的振興。相應地,律學有了一定的發展,甚至在明代中後期出現了所謂律學的“中興”。《大明高僧傳》的作者釋如惺說,明代“國家之治超于叁代,佛法之興盛于唐宋”。(《明高僧傳》卷一)但佛教律學和律宗在明代沒有特別突出的人物和事件。八卷的《大明高僧傳》全書分譯經、解義、習禅叁科,正傳共一百一十二人,附傳六十九人。不僅一反往例地沒有列《明律篇》,甚至連專門的律師章節也沒有,僅在文中隨文而出了幾個律師。盡管有人認爲這是因爲此書沒有寫完之故,但在另一方面也說明律學在此時仍然處于低谷。在明代釋明河的《新續高僧傳》卷二十八《明律篇》中,記載明代律師共十八人,其中正傳十四人,附傳四人。在襪宏寫的《皇明名僧輯略》中,所收入的十八位全爲禅師。在《續釋氏稽古略》卷二中,明代律師只有昭慶寺濡律師。
據《明史》卷九十八《藝文叁》,有明一代,道俗撰文與佛教相涉者有一百一十五部,六百四十五卷,其中無一涉律學者。明代的律宗思想建設比較蒼白,除去個別僧人對日常行爲儀軌的撰述之外,有影響的律學著述幾乎空白。許多重要的戒律學著作也往往是他宗僧人寫出的,著名者如弘贊、元賢和明末的四大高僧等。律師有影響的律學撰述倒不多見,大篇章的律學著作基本上沒有,更多的則是一些側重日常行爲軌範的准則彙編。這種彙編大都是采撷律藏或傳統的律疏中與戒律有關或日常規範的條文給予彙集而成。
在《大正藏》中收有明代的著述、譯經等二十叁種。《新纂卍續藏經》收文範圍較寬,加上如張商英、袁宏道和李贽等人或居士的文章,共收有叁百叁十二種,其中有十二種與《大正藏》重複。見于《大正藏》的明代佛教撰述主要是禅宗類和淨土類,與律學、戒律和菩薩戒有關的著述主要收入在《新纂卍續藏經》中,共有叁十叁種。
明代的律學著作除去下文將要提到的,其他還有一些,如:
永海述的《佛說目連五百問戒律中輕重事經釋》兩卷;
今釋造的《菩薩戒疏隨見錄》一卷;
廣莫輯錄的《四分戒本緣起事義》一卷;
廣承輯錄的《毗尼珍敬錄》兩卷(智旭會補),等。
二、明代對戒壇的管理
明初,太祖朱元璋對佛教采取嚴格管理的態度。洪武元年(1368),即立善世、玄教二院,前者管理佛教,後者管理道教,洪武四年(1371)又有廢革。洪武十五年(1382),又設僧錄司掌管天下佛教,設左、右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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