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二七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疏翼】
釋第一頌第叁句「彼依識所變」。文分爲五︰一、寄問征起,二、總釋五字,叁、別釋「識」字,四、別釋「變」字,五、後廣分別。依前第二判文中,總作叁文科,即初別解五字,後廣分別。皆釋第叁句「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至「亦勝義有」均屬于此。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
「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
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1]真無故,內識上,二[2]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論文】
一‧二八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疏翼】
釋第一頌第叁句中,第二總釋五字。
【述記‧卷二】
釋第叁句頌。
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于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爲現行,現行識變爲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爲「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爲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爲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爲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爲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3]。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
【論文】
一‧二九 識,謂了別。
【疏翼】
釋第一頌第叁句中,第叁別釋「識」字。于中分二︰一、釋識名義,二、隱劣顯勝。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
下、別釋「識」,及「變」二字。
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4]」。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論文】
一‧叁○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疏翼】
第叁別釋「識」字中,第二隱劣顯勝。
【述記‧卷二】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5]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于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遍行心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識爲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6],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
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疏翼】
釋「識」字訖。
【論文】
一‧叁一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疏翼】
釋第一頌第叁句中,第二別釋「變」字。文分爲二︰一、轉似二分,二、轉似外境。初又分叁︰一、似二分變,二、似二所以,叁、如何依之說爲我法。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二】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此識變義。此論一宗,有二文、叁[7]釋。此即初釋。
護法等雲︰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8],聖說爲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9],依他起[10]性故[11]。此除真智緣于真如,無相分故[12]。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13]。此[14]二廣釋,至下第七[15],及第十末[16],並《二十唯識述記》中說[17]。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18]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分用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爲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見[19]別種,于理爲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20]。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
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
【疏翼】
以上解似二分變訖。
【論文】
一‧叁二 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疏翼】
解「轉似二分」中,第二解似二所以。
【述記‧卷二】
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于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
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21]。
【論文】
一.叁叁 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疏翼】
解「轉似二分」中,第叁解如何依之說爲我法。文分爲二︰一、依二分施設,二、內識轉似。此即初文。《述記》又分護、法安慧二釋。
【述記‧卷二】
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爲我、法二相?
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于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爲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義依于體,亦複如是。
此顯我、法假說所由。
上來總是護法解訖[22]。
安慧解雲︰「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以還,諸識自體,即[23]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24]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25],即叁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兔頭[26]幻似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27]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叁性[28]。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29]。
【疏翼】
以上二文解中,初文分爲二釋之第二釋也。
【述記‧卷二】
問︰此二體無[30],識體如何轉似二分?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31]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32],二分說依自證而起。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33],依何分上假說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爲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爲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34]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爲除愚夫所執實我法,于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爲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
問︰前護法解,後安慧解[35],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爲我、法?
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爲依,非無依于自體計也。略有叁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36]故。叁、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于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若安慧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執能取,不異見分。故不更說爲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37],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問︰護法雲︰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
解︰若立叁分,識所變故,名爲唯識。若說四分,叁、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
問︰何故二師所說叁分義各有異,今合爲文?
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38],所以合二師總爲一文也。又如《因明》[39]:宗等多言,名[40]爲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41]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爲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42]。義有乖返,故爲二釋[43]。
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爲實法,甯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雖非識變,不離識故[44],識實性故,亦名唯識[45]。
【疏翼】
前論已明心所訖。
【述記‧卷二】
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
又《解深密經》[46]說,亦爲執依[47],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48],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疏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叁、釋「彼依識所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