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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達摩概要精解 第一章:心之概要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

  禮敬世尊、阿羅漢、正等正覺者

  

  第一章:心之概要

  (Cittasangahavibhaga)

  節一:贊頌(thutivacana)

  Sammasambuddham atulam

  Sasaddhammaganuttamam

  Abhivadiya bhasissam

  Abhidhammatthasangaham.

  禮敬獨一無二正等正覺者、

  勝妙正法及聖僧伽已,

  我當說示阿毗達摩概要:

  涵蓋阿毗達摩諸法之手冊。

  節一之助讀說明

  禮敬已(abhivadiya):在巴利佛教體系裏,弘法者以贊頌佛法僧叁寶作爲其著作的開端已成傳統。叁寶是一切尋求聖法者的最終依歸。因此,依照傳統,作者阿耨樓陀尊者懷著深深的敬意,以一首贊頌叁寶的偈作爲其論著的開端。對當禮敬之事生起敬意是種善業,心生此念者因此得以在其名流之中種下福業。當他禮敬的對象是最當禮敬的叁寶時,所造下的善業也是最爲強勁廣大。這種累積在其心中的善業,有能力驅除他們修道的障礙,以及協助他們獲得圓滿的成就。而且,對于佛陀的弟子來說,能著作論書是一個培育智慧波羅蜜(pabba-parami,般若波羅蜜)的極其珍貴機會。所以,在開始其著作時,作者基于能獲得此殊勝的機緣,而滿懷喜悅地宣說贊頌文。

  正等正覺者(sammasambuddha):佛陀稱爲正等正覺者,因爲他已親自圓滿地覺悟了一切法的本質,即它們的特相(自相)與共相。此名稱表示無師自證的一切知智。佛陀也稱爲獨一無二(atula),因爲他的素質與功德是沒有任何有情能比得上的。雖然諸阿羅漢也都擁有超凡的戒定慧種種功德,足以令他們解脫,但沒有一人擁有佛陀無數無量的功德,即:如來的十智力(《中部‧經十二》)、四自信地(《中部‧經十二》)、大悲定(《無礙解道》i,126)、一切知智(《無礙解道》i,131)。由此,佛陀在諸有情當中是獨一無二的。如(佛陀在)經中所說:「諸比丘,有一個人是獨特、獨一無二、無雙、無比、無同等、無同級、無敵、人中至上,他即是如來、阿羅漢、正等正覺者。」(《增支部》i,13/i,22)

  勝妙正法(saddhamma):法或佛陀的教法有叁個層面,即:研究教理(pariyatti)、修行(patipatti,行道)、體證(pativedha,通達)。「研究教理」即是鑽究記載佛陀的教示的聖典:經律論叁藏。「修行」是指戒定慧叁學。「體證」則是指通達出世間道與證悟聖果。在它們當中,前者是後者的根基,因爲研究教理提供修行的方針;修行則導向覺悟。此教法是基于真實與良善而稱爲「勝妙」,因爲依循佛陀的教法而修必定會趣向證悟至上殊勝的涅槃。

  及聖僧伽(ganuttama):gana一詞的意義是「群體」,在此作爲sangha(僧伽)的同義詞。僧伽有兩種:世俗僧伽(sammutisangha),即已受具足戒的比丘、比丘尼僧團;以及聖者僧伽(ariyasangha),即是此贊頌偈所提到的聖僧伽。聖僧伽是佛陀的聖弟子群體,即已證入聖位的四雙聖者,又可依據他們已達到須陀洹(入流)、斯陀含(一還)、阿那含(不還)、阿羅漢的道或果,而分爲八輩聖者。

  我當說示阿毗達摩概要:此著作的名稱是Abhidhammatthasangaha,直譯爲「阿毗達摩概要」。記載于《阿毗達摩論》裏的是佛陀「特別」或「顯著」(abhi,音譯:阿毗)的教法(dhamma,音譯:達摩)。作者所說的「我當說示」(bhasissam)是在提醒我們:應當謹記與背誦此書內容,以便我們隨時隨地都能夠應用它們來分析究竟法(真實法;勝義法)。

  節二:四究竟法(catudha paramattha)

  Tattha vutt”abhidhammattha

  Catudha paramatthato

  Cittam cetasikam rupam

  Nibbanam iti sabbatha.

  此中敘述記載于

  阿毗達摩諸法義,

  于究竟法共有四,

  心、心所、色、涅槃。

  節二之助讀說明

  于究竟法(paramattho):根據《阿毗達摩論》,谛(sacca,真實)有兩種,即:世俗谛(sammutisacca)與究竟谛(paramatthasacca)。世俗谛是指世俗的概念或觀念(pabbatti)和表達方式(vohara)。它包括組成我們世間還未受到分析的種種現象,如:有情、人、男人、女人、動物,以及看似恒常不變的事物。于《阿毗達摩論》的觀點,這些現象並沒有究竟實質,因爲它們所代表的事物,在實際上並不是不可再分解的究竟法。它們的存在方式是概念化與不真實的。它們只是由心構想而成(pari-kappana)的産物,並非基于其自性而存在的究竟法。

  反之,諸究竟法是基于它們各自的自性(sabhava)而存在之法。這些法是:最終存在而不可再分解的單位;由親身體驗、如實地分析而知見的究竟法。此等實際存在之法不能再分解爲更小,而是已分析至最小最終的單位,是組成種種錯綜複雜的現象的成份。由此它們被稱爲究竟法(paramattha);這名稱是源自parama(究竟;最上;最終)與attha(真實法;事物)。

  不單只是在本體學方面,究竟法是究竟存在的實質;在智理學方面,它們也是正智的究竟目標。有如可以從芝麻提煉油,人們也可以自世俗谛當中「提煉」出究竟谛。例如:「有情」、「男人」和「女人」諸概念給人的印象是,它們所代表的東西擁有不可再分解的究竟實體。然而,當我們以阿毗達摩的分解器,明智地探究這些事物時,我們發現它們並沒有其概念所代表的究竟實質,而只是由無常的名(精神)色(物質)過程所組成的現象。如此,運用智慧分析世俗谛,最終我們將會達到藏在概念現象背後的究竟法。在《阿毗達摩論》裏的究竟法,即是這些超越心的想象,而各有自性之法。

  雖然究竟法是實際上存在的實質,但由于它們非常微細深奧,所以缺乏訓練的人無法覺知它們。這種人無法知見究竟法,因爲他們的心受到把究竟法包裝成世俗現象的概念所蒙蔽。唯有在運用如理作意(yoniso manasikara)之下,人們才能超越概念,直取究竟法爲其智的目標。如是究竟法被形容爲屬于究竟智範圍裏的目標。[1]

  共有四:在經教裏,佛陀一般上把有情或人分析爲五種究竟法,即:色、受、想、行、識五蘊(pabcak-khandha)。于(阿毗達摩)論教,諸究竟法則歸納爲四種類別。首叁種──心、心所與色──包含了一切有爲法(因緣和合而成之法)。經教裏的五蘊相等于這叁種(究竟法)。識蘊(vibbana)在此列爲心(citta);「心」此字通常是用于代表基于其相應心所而得以分門別類的諸「識」。在論教方面,五蘊的中間叁蘊(受、想、行)則被列入心所(cetasika)之內;心所與識同生(俱生),執行種種不同的作用。在《阿毗達摩論》所列出的五十二心所當中:受蘊與想蘊各是一種心所;行蘊(sankharakkhandha)則再分爲五十種心所。而色蘊則當然是相等于《阿毗達摩論》裏的二十八「色」。

  除了這叁種有爲究竟法之外,還有第四種究竟法,屬于無爲的究竟法(不是由于因緣和合而成之法)。這不包括在五蘊之內的究竟法即是涅槃(Nibbana):脫離諸有爲法之苦,而達至最終解脫之法。如是在《阿毗達摩論》裏一共有四種究竟法:心、心所、色、涅槃。

  節叁:四種心(catubbidha citta)

  Tattha cittam tava catubbidham hoti: (i) kamavacaram; (ii) rupavacaram; (iii) arupavacaram; (iv) lokuttarab ca ti.

  當中先說心法有四種:一、欲界心;二、色界心;叁、無色界心;四、出世間心。

  節叁之助讀說明

  心:《阿毗達摩概要》的第一章專只解說心:四究竟法的第一種。先研究心是因爲佛教分析究竟法的中心點是在于親身體驗,而心又是體驗的主要因素,是對目標(所緣)[2]的識知。

  巴利文citta是源自動詞詞根citi(認知;識知)。諸論師以叁方面诠釋citta(心):造作者、工具、活動。作爲造作者,心是識知目標者(arammanam cinteti ti cittam)。作爲工具,與心相應的心所通過心而得以識知目標(etena cintenti ti cittam)。作爲活動,心純粹只是識知的過程(cintanamattam cittam)。

  「純粹活動」這項定義是叁者之中最貼切的诠釋,即心純粹只是認知或識知目標的過程。除了識知的活動之外,它並沒有一個屬于造作者或工具的實際個體。提出「造作者」與「工具」的定義是爲了對治某些人所執取的「我見」:認爲有個識知目標的造作者或工具的「恒常不變的我」之邪見。佛教學者指出,這些定義顯示了並沒有一個「自我」在實行識知的活動,而只有心在識知。此心即是識知活動而無他,而且此活動必定是生滅的無常法。

  對于闡釋任何究竟法,諸巴利論師建議采用四種鑒別法以區別之。這四種鑒別法即是每個究竟法各自的:一、相(lakkhana),它的特相;二、作用(rasa,亦作味),它所執行的任務(k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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