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八‧一四一 複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疏翼】
第二長行答生死不續難中,第叁「複次」釋。
【述記‧卷四十七】
第叁複次、以十二支解頌[1]。于中有二︰初、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支釋「惑、業、苦」。初中有叁︰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余文。此即[2]初也。
「惑、業、苦」者,若依頌文[3],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4]。
【論文】
八‧一四二 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衆苦,名苦。
【疏翼】
第一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中,第二別解「惑、業、苦」。于中分六︰一、別解「惑、業、苦」名,二、解各自種,叁、對生死苦明二緣,四、配頌叁習氣,五、解「惑、苦」名能所取,六、解「業」不名「取」。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七】
次、別解也。
「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爲「業」,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是不善。若[5]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6]。即修道我見[7]、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8]不善[9]。
上來數明[10]。
然《緣起經》[11]上卷雲︰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爲依,乃造斯行。由于死生[12],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若法[13]欲界有覆無記,于發諸行,無勝功能[14]。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余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余一切不發業惑,余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余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
「苦」中,即攝叁苦[15]、八苦[16],文易可知。
【論文】
八‧一四叁 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二解各自種。
【述記‧卷四十七】
前說現行,此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文】
八‧一四四 前二習氣與生死苦,爲增上緣,助生苦故;第叁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叁對生死苦明二緣。
【述記‧卷四十七】
以叁種望果,談其親疏[17]。
今此叁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爲勢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18],與生死苦爲正因緣。以能辦體親生苦故。
【論文】
八‧一四五 頌叁習氣,如應當知。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四配頌叁習氣。
【述記‧卷四十七】
「惑、苦」種子,名爲「二取」。業種[19]可知,故言隨應[20]。
【論文】
八‧一四六 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五解「惑、苦」名能、所取。
【述記‧卷四十七】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釋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文】
八‧一四七 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疏翼】
第二別解「惑、業、苦」中,第六解「業」不名「取」。
【述記‧卷四十七】
此釋:唯「業」不名爲「取」。世間有情多于現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爲「取」。世間有情不多于「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爲作者、我物等故。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多于「業」而起于著也。
【疏翼】
以上第一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中,第二別解「惑、業、苦」訖。
【論文】
八‧一四八 「俱」等余文,義如前釋。
【疏翼】
第一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中,第叁指例余文。
【述記‧卷四十七】
一准于前,義可知也。然于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即總門也。
【疏翼】
以上第叁「複次」釋中,第一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訖。
【論文】
八‧一四九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疏翼】
第叁「複次」釋中,第二以十二有支釋「惑、業、苦」。
【述記‧卷四十七】
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叁總攝別[21],攝于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余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余別報等行辦別報體,在[22]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叁: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雲:此「十二支略攝爲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叁、總結支[23]歸惑、業、苦,即下論雲「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余「論廣釋」──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叁、《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24]等[25],此爲「論」也。
然《緣起經》[26]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27]︰一、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叁、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爲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辨釋[28]。
此[29]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叁、定世,四、諸門辨。
第[30]一[31]、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名可知。
總五事中,相及分別;叁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爲體[32]。
別體性者,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爲體,不取余法。
何以知者?
《緣起經》雲:初無明有十一殊勝[33],非余法故。
《大論》第九雲:以七無知等[34],爲無明支故。唯取無明,不取余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無明與行得爲因緣?
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35]。
答曰︰不爾,彼非因緣。故此論解雲︰無明俱思,假說爲無明,實非此支攝[36]。由假說彼爲行因緣,實非取余爲此支體。《大論》第十[37]及此論[38]下說爲一事故[39],不取余法。
又諸論[40]、此論,皆言正發業唯是無明[41]。余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約分位辨[42]。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43],如《大論》第九等說。
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實[44]之中,說爲「實」故。《大論》第十[45],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46]。
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爲實故[47]。
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諸余法,故名無明[48]。《俱舍》第十,文勢同也[49]。
此通現行及種爲體。《十地經》雲︰無明有二︰謂子時、果時[50]。
《緣起經》下卷雲:無明有四,謂隨眠等。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51]。
然此[52]發福、非福、不動叁無明別,如《對法》第七[53]。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叁行爲體;心、心所法[54]爲體[55]。行體是思。此身、語、意叁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56]界[57],意亦通無色,名不動。《大論》第九等同此解[58]。
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59]。唯善、不善性[60]。
叁、識支者[61],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種[62]爲體。九十叁雲︰于[63]母胎中,因識爲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羅藍等,非余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64]。
彼下文[65]雲︰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66]。非余七識,諸種隨故。
此論又雲︰「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67]。此中識種,是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余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爲識支?廣解已雲…
《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八 七、惑業苦總攝十二有支》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