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八‧一五○ 然十二支,略攝爲四:
【疏翼】
第二別攝十二有支中,第二廣明十二有支。于中分四︰一、明能所引生,二、釋妨,叁、定世,四、諸門辨。初中分二︰一、總略爲四,二、別出能所引生四支。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四十八】
七[1]、能所[2]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自下[3]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自有文,不假懸[4]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爲四也。
【論文】
八‧一五一 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
【疏翼】
第一明能所引生中,第二別出能所引生。于中分四︰一、能引支,二、所引支,叁、能生支,四、所生支。
【述記‧卷四十八】
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重料簡[5]。
「謂無明行」者,出能引體。「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引」名。
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爲引因體,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爲「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
【論文】
八‧一五二 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爲行。
【疏翼】
第一能引支中,第二別重料簡。于中有二︰一、正出無明行體,二、簡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八】
重料簡雲「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故。
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6]︰即見一處[7]、欲[8]、色[9]、有愛[10],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11],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
若泛言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果,皆所知障[12]。
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13]。唯望菩薩,是染汙性,望余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14]。
于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者,有[15]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發總報者,不取唯別。于中複有助正發業。爲簡助業[16],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爲「正」。
于中,以見修無明[17]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谛[18]、相應不共等分別?《緣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說[19]。即彼所發,感總叁業,「乃名爲行」。
【疏翼】
以上正出無明體,及行體訖。
【論文】
八‧一五叁 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疏翼】
第二別重料簡中,第二簡非。
【述記‧卷四十八】
此、簡非也。
由此,前說正感後行方是行支,即知[20]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21]有一業唯感總報,複有一業通總、別,皆行支攝。《緣起經》說:聖者不造後有業故[22];《對法》第七說聖不造業,無真實義愚故[23];又《瑜伽》第十說有支「非學非無學[24]」攝。故別報非也。
此中有雲︰學是解脫分等爲體[25]。初發心以去,皆不造後有引業。
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緣起》下卷[26]說: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明爲緣者,應由如理善心引發[27],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若放逸者,叁種無明之所引發[28]。不放逸者爲簡于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子不發行也。得感總報。
《對法》第七雲︰有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諸聖有學不造新業[29]。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
由此當知順解脫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30],能違背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31]。
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行故。《緣起》複雲:內法[32]不放逸行非無明引故[33]。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報[34]有相例失[35]!
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于一生中唯有總行,兼總別行;所余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
若正異熟名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唯滿果亦是。
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是。
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色支攝,亦不相違。
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則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
既爾,返顯能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緣起中無明攝,但是有分熏習[36]所收。
【疏翼】
以上第二別出能所引生中,第一能引支訖。
【論文】
八‧一五四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
【疏翼】
第二別出能所引生中,第二所引支。于中亦二︰一、正出所引識等五體,二、別重料簡。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八】
出所引體,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
謂本識內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與前行等爲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親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緣種也。通總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並意處、觸、受少分,是總報體[37];除第八識及相應法,余皆別報。
「是前二支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能熏行說爲所引也。
言「本識」者,簡經部師色、心有種[38],又簡自性[39]。雖生死因,非本識內故。
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爲因緣[40],非親生故。
「所引發」者,有叁義釋︰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文】
八‧一五五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叁因,余因皆是名、色種攝。後之叁因,如名次第,即後叁種。
【疏翼】
第二所引支中,第二別重料簡。于中有二︰一、辨五種離雜體性,二、釋妨難。初中又二︰一、離五種別體,二、雜五種合體。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四十八】
重料簡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此有二︰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是本識之因,阿賴耶識因緣種也[41]。除後六根、觸、受叁種,余色、四蘊[42]之因緣種皆是名、色種子所攝。
後之六處並觸、受種,如[43]叁名是[44]。
此中、妨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45]已料簡訖[46]。
【論文】
八‧一五六 或名、色種,總攝五因,于中隨勝,立余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疏翼】
第一辨五種離雜體性中,第二雜五種合體。
【述記‧卷四十八】
二、雜五種者,其名色種總攝五因。諸論皆說五蘊性故,前已引訖[47]。
于中隨勝,六余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勝;識依起,勝[48]。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受勝;故別立四。故余想等,不別立支。由此,六處,名爲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此總第一,離雜二體也。
【疏翼】
以上第二廣明十二有支中,第一能所引生訖。
【論文】
八‧一五七 《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
【疏翼】
第二別重料簡中,第二釋妨難。于中有五︰一、會《集論》,二、《緣起經》,叁、釋伏難,四、會現行難,五、會同時難。初中又二︰一、會識爲能引,二、釋識種何攝。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四十八】
二、釋妨難。于中有五︰一、會《集論》。
若五所引,二爲能引,何故《集論》識名[49]能引,叁、二[50]有異[51]?
《集論》說:識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爲第叁故,遂致「亦」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識,故說行種以爲識支,是能引攝[52]。
【論…
《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八 八、十門廣解緣起》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