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行論智慧品略釋》
寂天菩薩 造頌
隆蓮法師 譯頌
卡智仁波且·嘉樣洛桑成列 注釋
格桑瓊佩 譯釋
第九品智慧品,分二:
甲一、解釋正文;
甲二、解釋品名。
初者,分二:
乙一、略示需要生起智慧的原因;
乙二、廣說生起智慧的情況。
初者:
如是一切諸支分 能仁悉爲般若說
欲求寂滅諸苦者 是故應令般若生
前面所說佛子行的修持——布施等一切支分或者因資糧,悉是能仁一切智爲了令生起證空的般若,圓滿斷盡所知障的智慧威力而宣說的。
不僅如此,即便爲了自利,僅僅想證得解脫,若沒有證空慧,亦是不可以的。是故,欲求寂滅自他一切輪回痛苦的行者,定應在自己的內心上生起證空的般若慧。
乙二、廣說生起智慧的情況,分四;
丙一、以見決擇;
丙二、串習修持;
丙叁、以正因斷除增益;
丙四、證空的作用。
初者,分叁:
丁一、所知法二谛的安立;
丁二、斷诤;
丁叁、證成大乘的殊勝。
初者,分叁;
戊一、二谛的分類;
戊二、二谛的性相;
戊叁、決擇二谛的補特伽羅的差別。
初者,二谛的分類:
此中許谛唯有二 謂言世俗及勝義
所知是二谛分類的基礎,如補特伽羅及蘊,是世俗谛,如補特伽羅及蘊自性空的空性,是勝義谛。認爲一切所知,分爲二谛。
戊二、二谛的性相;
勝義非心所行境 故言心唯是世俗
勝義谛不是二現心識的現量所行境,所以,現證本法的現量以二現隱沒的方式(心境一如,如水注入水般)所證得的法,是勝義谛的性相。頌中“勝義”是名相(名詞),“非心所行境”間接顯示了它的性相(定義)。
現證本法的現量以二現的方式(能現的心與所現的境二者有個距離,不能融爲一處)所證得的法,是世俗谛的性相。頌中“心”顯示其性相,“世俗”顯示名相。
戊叁、決擇二谛的補特伽羅的差別。
此中世間有二種 瑜伽者及庸常人
此中庸常世間者 瑜伽世間之所壞
勝慧有別瑜伽者 展轉由上遞相害
看到決擇二谛的補特伽羅,有兩種世間人,他們皆是依刹那壞滅、衆多聚合的五蘊而安立的補特伽羅,分別爲:內心生起證空止觀雙運的瑜伽者中觀師;以及庸常的人,即承許諸法谛實成就的實事師等這樣的補特伽羅(唯識師以下的宗義師)。
此中庸常世間者,所承許的實事之宗,受到證得中觀空性的瑜伽世間者清淨正理的破壞,如以離一異等正理即可破壞認爲諸法谛實成就之宗。
瑜伽者,即中觀師的內部,亦由于智慧勝劣的差別,如住于二地等上上地的菩薩對于初地、資糧道、加行道的菩薩而言,以威光映奪的方式,展轉超勝(相害)。(即上位的菩薩的功德威光超過下位菩薩的功德威光,並非正理上的破壞。此處“害”是指超勝,萬不可理解成傷害。)
丁二、斷诤,分叁:
戊一、斷于基——二谛之诤;
戊二、斷于道——空性之诤;
戊叁、斷于果——利他之诤。
初者,分叁:
己一、斷世間人之诤;
己二、斷聲聞人之诤;
己叁、斷唯識師之诤。
初者:
中觀實事共許喻 爲果義故不觀察
說實事師難曰:“中觀師言以正理能破我宗,是不合道理的,因爲對于你們的宗派而言,你們中觀師並沒有清淨的理由,以證成一切法無谛實。”
中觀師回答說:“你們所說的原因是不成立的。立論者——中觀師與敵論者——說實事師,有著共許爲虛假的比喻,如夢、影像等,以安立如此清淨的比喻,即能證成一切法無谛實。”
說實事師又難曰:“那麼,若是一切法無自性,爲了證得大覺果位,學修布施等佛子大行應毫無意義。”
中觀師答曰:“沒有過失。若爲了證得大覺果位,而學修六度,在尋找安立名言的安立義時,雖不可得,但在不尋伺不觀察的情況下,僅于名言上,學修布施等佛子大行。”
世間見爲事物者 而于真實作分別
非如幻有於此處 故瑜伽者與世诤
中觀師與世間說實事師,雖同以量見火等諸法事物,並且承認其事物,但說實事師卻又妄加分別火等諸法,真實成就,或者說谛實成就,並沒有悟入諸法谛實空,猶如幻化,所以于此階段,瑜伽者中觀師與世間人說實事師由于觀點的不同,而生起诤論。
己二、斷聲聞人之诤,分二:
庚一、斷與現量相違之诤;
庚二、斷與聖教相違之诤。
初者:
色等法雖現量性 名言共許非量成
如不淨等計爲淨 是故說彼爲虛妄
說實事師難曰:“一切法若無自性,色等五境不應被現量所見。”
答曰:“無過。色等五境被眼等五根現量所證成,是僅就世間名言共許而言,稱爲其所證成,而對于色等的真義是不能稱其爲量的,那樣的五根現量無法證成真如。”
異生心續的根識對于色的真義,不能稱其成爲量者,如《叁摩地王經》中說:
“眼耳鼻等亦非量。”
《入中論》中說:
“若許世間是正量,世見真實聖何爲?
所修聖道複何用? 愚人爲量亦非理。”
若複難曰:“色等諸事物是自性成就,因爲世間共同傳稱爲自性成就呀。”
這種情況,如女身雖是不淨、痛苦等的本質,但在世間上,卻共許爲常樂我淨等,如並不象所共許的那樣成立般,色等諸法雖于世間上共許爲自性成就,但並非如此,而是虛妄如幻。
庚二、斷與經教相違之诤,分二:
辛一、顯示彼經爲不了義;
辛二、斷與它經相違。
初者:
令世間人漸趨入 是故依怙說無常
彼諸法非刹那性
若言:“色若自性不成立,則與某些經典中宣說色等諸事物爲無常等語相違。”
答曰:“並不相違。爲了令某些說實事宗的世間人或補特伽羅漸漸趨入真如義故,具足善巧方便及大悲的依怙佛世尊宣說了諸法是谛實成立的,而實際上,于真如中,色等諸法並非刹那性成就。”
辛二、斷與它經相違,分五:
壬一、斷于世俗中不成立之诤;
壬二、斷積聚資糧不合理之诤;
壬叁、斷結生相續不合理之诤;
壬四、斷有善惡差別不合理之诤;
壬五、斷有輪回涅槃差別不合理之诤;初者:
世俗亦應成相違
瑜伽世俗故無過 觀待世間見彼性
否則世間應能壞 女人不淨決定解
若言:“在世俗,或名言中,應與色等諸事物是刹那無常的道理相違。因爲在世間,認爲上午有的事物在下午還存在,那些事物在世間共許爲是常的。”
答言:“世間人無法用量證成色等事物(是無常)的這種過失是沒有的。無常性即是世間瑜伽師用名言量證成的世俗法,所以前面所說的那些過失是不存在的。”
若言:“若色等法是無常的,是就世俗而言的話,那麼,豈不相違于經中見無常等十六行相即見真如的聖言。”
答曰:“並不相違。世間普通人貪著于色等的常樂我淨,僅就觀待這點,說見色等無常即見彼真如性。若不是這樣,世間共稱的一切都能作爲正量的話,那麼,貪著女身潔淨的世間凡夫之心,亦能破壞那些修習不淨觀的瑜伽師了悟女身不淨的決定解。”
壬二、斷積聚資糧不合理之诤:
如幻由佛生福德 如佛有實福亦爾
若言:“如果一切法無自性,供養佛能獲得廣大的福德就沒有道理。”
答曰:“沒有這樣的過失。供養無谛實猶如幻化的佛是能出生廣大的福德,這是怎樣的情況呢?猶如你認爲供養谛實有的佛能出生廣大的福德那樣,供養無實如幻的佛亦能出生廣大的福德。”
壬叁、斷結生相續不合理之诤:
或問有情若如幻 死已雲何得再生
如其諸緣聚會時 爾時能成諸幻事
如何長時有谛實 有情實有亦如是
若言:“一切有情無實如幻,則應如幻化的牛馬破滅後不複再出現一樣,有情死後又如何再投生到來世呢?應不能再生。”
答曰:“只要使有情結生相續的因——業及煩惱的諸種因緣聚會于一處,這時就要受生。猶如幻化的牛馬亦是在幻咒、幻物等齊全的時候才顯現出來一樣。二者若是在因緣不具的情況下,是不會出生的。”
若複言:“此二者並不相同。有情無始而有,時間久遠,而幻景則不是,二者在有無谛實上並不相同。”
答曰:“怎麼能因爲時間的長久,就使有情成爲谛實有的呢?這是不能的。如果真象你認爲的那樣,幻景亦有長短不同許多種情況,夢中亦有憶念一劫或一刹那的不同,其中皆應分有谛實、非谛實的差別,實則不然,它們同爲虛假的東西啊!”
壬四、斷有善惡差別不合理之诤;
若殺幻化士夫等 彼無心故罪不成
于具幻化之心者 饒益生福損生罪
咒藥等無此力故 不能生起幻化心
從種種緣所出生 幻化亦是衆緣性
若一因能生多法 如是之事未曾有
若言:“如果一切法無實如幻,那麼應如殺幻人等沒有罪過般,殺有情亦應無罪過。”
答曰:“不對。對于幻化的人或牛馬等士夫,或殺害或捶打,如果錯認爲它們是人,而欲殺害,刺以利器,則得加行罪,但由于幻化的士夫沒有命根,或說爲沒有心,故無殺生根本罪,無心識故。而對于有著幻心的人等,若布施衣食作利益的事,則會出生廣大的福德,若做打縛等傷害的事,則會出生罪惡,因爲這些有情都有心識的原故。”
若複言:“彼二者既然在有無谛實上相同,如何又有有心與無心的差別?”
答曰:“幻咒與幻物等都沒有能力令幻化的士夫生起心識,所以幻化的人與牛馬等任何時候都生不起心識。依靠幻咒與幻物等種種因緣,而出生房屋、人、牛馬等種種虛假幻化的景象,這些都是依于種種的因緣才産生的,不論何時何地,僅一種因緣能出生衆多果的能力,是永遠不會發生的。”
壬五、斷有輪回涅槃差別不合理之诤:
若由勝義成涅槃 由世俗故成生死
如來亦轉生死中 修菩薩行複何益
若時諸緣流不斷 則亦不能遮幻化
若彼諸緣流斷時 世俗中亦無流轉
中觀師承許一切法自性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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