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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心理學(白雲禅師)

  唯識心理學

  白雲老禅師著作  

  一、唯識于心理的意義

  梵語:毗若底、摩怛刺多。

  譯義:識,了別。唯,肯定。

  概論:于人與事的認識,了別爲存在的現象;現象是能力的運作結果,或者說是物與心于剎那的生起,來自互爲因果的關系;頗具解析、歸趣、證實的法則,涵蓋了因明、邏輯等哲學的理論基礎。

  設喻:日常中,見空中有雲,雨自天降;其實,空中本無雲雨。于此問題中,分別有兩種意見:

  1空中雲雨發生之時,是有。

  2空中雲雨未起之時,是無。

  唯識的立論:

  雲與雨與虛空,都是一種現象,剎那的生起,然後的消失,是互爲因果的關系;不是有或無的結論,了別于非有非無非空的存在現象,說明現象展現之前、之時、之後的因緣;從雲、雨、虛空現象的認識,發動能力運用與存在的關系,由了別而肯定。

  唯識學上說:

  「一切萬法,唯識所現。」

  這種理論的建立,可以「一性各具」的法則來作說明:

  1名相--凡所有的名字相,如人、紙、衣、屋、氣象等。

  2法相--依名字相而建立的實用性,如老師,醫生屬于人相;衛生紙,書畫紙屬于紙相;禮服,便裝屬于衣相;別墅,國民住宅屬于屋相;晴,陰,雨屬于氣象。

  3法義--人,老師,傳道,授業,解惑;教育事業的從業人員,具有培養,教導,作育知識經驗的條件。

  4法句--從名相建立法相,了別真義而有的文字,言語,圖片等記錄;于中表現的內涵,具有必然的可讀性。

  範 例:(一)

  名相:人。

  法相:老師。

  法義:傳道,授業,解惑。

  法句:這個人是老師,他在××學校教書。

  範 例:(二)

  名相:喜事。

  法相:舉行結婚典禮。

  法義:夫妻,家庭,責任。

  法句:他倆終于結合了。

  範 例:(叁)

  名相:煩惱。

  法相:坐立不安。

  法義:爭吵,打鬥,殺人。

  法句:因誤會而犯了大錯。

  範 例:(四)

  名相:犯罪。

  法相:監獄中的犯人。

  法義:走私,販毒。

  法句:因不務正業而自甘墮落。

  

  二、唯識于心理的因素

  唯識學上有:「叁性對相」之說,以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而建立一性各具,構成叁性對相的道理,確定唯識所現的因素,標明萬法唯識的要旨;所謂一微塵,一小事件,一大問題,總理叁性圓具,法界全體,涵蓋了非有,非無,非空的道理,也就是無非中道的分別唯識。

  所謂一性各具而言叁性對相的道理,其實就是肯定分別唯識,源自叁性,一性具足,叁性融通;甚至分別而立法相,了別然後肯定,完成唯識的基因,總歸不離叁性的谛理;所以說,識源于心,心不舍識,依唯識而道出心理的現象,就是源淵于「識」與「心」的密切關系,構成相互之間的變化和作用。

  叁性的釋義是這樣的:

  1遍計所執性--遍是普遍,總攬一切,是通常的一切的普遍現象;計是衡量,有所分別,是一般的自我的意識現象;所執是一切分別,依通常的自我而執著于現象的存在。譬如:虛空中雲雨,通常這些現象在自我的意識裏,認定了分別的存在,有所見的虛空,虛空中的雲、雨,甚至太陽、月亮等;凡所有的現象,往往執著于發生之時,認爲這些現象存在于虛空,很少認知發生之前與之後,其現象的存在處,不是虛空中的有或無,而僅限于現象的顯現,分別即是存在的事實。

  2依他起性--依是根據,他是外緣,也就是根據外緣所有的現象,是從他性;起是發起,依據現前所知的現象,發起自我意識的分別,是所見性。譬如:依據虛空中已有雲雨等。

  3圓成實性--圓是圓滿,是具足;成是成就,是結構性;實是實質,是真實性,也就是圓滿成就的實體。譬如:虛空中有雲、雨、太陽、月亮等現象的發生;但是,虛空中原本沒有雲雨太陽月亮等的存在。

  依于叁性的道理,可以確定心識分別的因緣關系:

  唯:是無體之法,是現象的認知,于情是分別有,是非空性;于理是分別無,是非有性,也就是于分別上認知有無,肯定了存在現象之時。

  識:是有體之法,從相性而有分別;于事是依他起性,是假有,非空性,而實際是無,非有性,是依相而了別。于理是圓成實性,是妙有,于現象中識取現象的前與後,是空性,非有性,故說諸法無相,是依性而了別。

  基于唯識的理論,認知人類心理中,往往由于無明,妄想,顛倒等的執著,發動于相的存在現象,以至産生汙染之心,構成自我的意識作用;也就是唯識學上說的不安(煩惱)和自以爲是(所知),使情感發動種種變化,因而生起種種行爲(造作)。

  

  叁、唯識于心理的界定

  心理學的對象,從靈魂說,心靈說,意識說,行爲說,以至生命的活動說,仍然不能標出心理的主要對象;追溯心理學的發展過程,自神的,事的,理的,總是局限現象的變化所産生的作用;不能突破傳統,擺脫神威。

  唯識于心理的分別說,界定于相與性的認知,從人的組合條件,道出心理的因緣關系:

  種子生現行。

  現行熏種子。

  所謂種子,就是現象的起始;所謂現行,就是現象的作用;于發生的事理中,必然構成可能的連鎖性,或者說因果關系。譬如:

  「某人非常氣惱。」

  氣惱是現行。

  引發氣惱的原因是種子。

  因氣惱而籌謀對策是現行。

  決定施行之後是種子。

  種子因是現行之果。

  現行果是種子之因。

  相互間具足了因果關系,也就是連鎖性。

  但是,人類的認知,往往是:

  他非常氣惱,是相上的,屬于遍計所執。

  是某人傷害了他,是性上的,屬于依他起。

  如果,綜合相與性的所知,進一步深思:

  某人爲何要傷害他?

  可能是報複,可能其中有誤會,可能爲某些利益的爭取。

  因此,由于某人氣惱而發現問題,無論是任何人的,甚至包括自己在內;這其間的連鎖性,所涉及的不止于現在的因果關系,尚有與現在有關的過去的因果關系;同時,于現在有過去的未來因果關系,于未來更可以依據現在而有過去的因果關系。

  唯識學上說這種因果關系:

  過去--前世:有現在與未來的。

  現在--現世:有過去與未來的。

  未來--來世:有現在與過去的。

  這種因果關系的認知,不是單一的因果,具足了多因多果;于時段上說叁世,即是多因多果的道理,唯時段的時速,不止于今生,前生,來生;更有今時,前時,來時,以至年,月,日,分,秒的單位差異,各具多因多果的道理;所謂叁世因果,其實就是叁時因果,每一個時,關系叁時,甚至無數叁時。

  從上所述,可見唯識于心理的界定,有著如下的因果關系,認知相與性的心理變化和作用:

  相,是現行,是果,是現象的展現。

  性,是種子,是因,是問題的原因。

  相與性,是遍計所執,是依他而起;于相有性的問題,于性有相的現象;而且,相與性各別並具相互的連鎖性,也就是多因多果的因果關系。

  所以說,佛法的萬法唯識,不說一因一果,分別有多因多果,便是關系到相與性的連鎖性,或者說因果律;因此,于心理的界定,不可以舍棄了因果律的道理,僅以一種現象討論問題,或者一個問題形成現象。

  

  四、唯識于心理的建立

  唯識叁十頌是世親大士所造,分別事理的因素,總不外「境、行、果」叁途;所謂「果」是已發生的事或理。果的形成,來自「行」是言語行爲的造作。所造作的事或理,必有其不同的內涵;也就是「境」,包括了理性或感性相對的意境。

  因此,可以發現世上的事理,是意識行爲活動的結果;而結果的顯示,是以事或理的分別現象,于現象中認識其意境。爲此,分條建立唯識理論而說心理的事相和理相,闡述內涵的關系因素:

  1、心識分辨--識,是現象分別的一種作用,作用的本身,是無形無相的意境,此種分別作用的結果,就是心理學上的心理意識,不是生理學上的肉團心功能;于唯識學上稱心爲我意識,是依外緣(現象)與內識(作用)而相應行(造作--言與行)所構成的。

  (注:科學家與醫學家有「心即腦」的錯誤理論;基于肉團心是心所遊行的活動機能,腦作用同樣是心所遊行的活動機能;都不具備意識的分別作用,于事或理的現象中,根本沒有意境的存在。)

  2、法相理趣--法相的成立,是以「識」爲了別的功能,于事理的認知,從現象的探究;或者說,從現象反映心理,于意識活動産生行爲;無論是事相或理相的展現,均能發見其中的關系因素,確定行爲的心理意識。

  3 譬喻方便--舍境論相,以相顯境,是唯識學上的喻說之法;譬喻空與鳥,以境說,鳥過蹤失,空中不留半點痕迹;以相說,空中確有鳥兒飛過。因此,空與鳥,不可說有,亦不可說無。唯識學作如是說:

  空中飛鳥--是有。

  空中鳥失--是無。

  空中有鳥--非有。

  空中鳥迹--非無。

  空與鳥--非空。

  空與迹--是空。

  這就是舍境論相,以相顯境的道理。

  4、心物中道--是心是物,以境說相,非心非物,以相說境;從「非有非無非空」的道理,不難發現意識活動範圍,非僅止于心理的自我意識;其中,除了爲物所轉的現象,尚有轉于物的境界。所謂意識活動,本具計著思想的功能,從變化中而産生作用,再從作用中發現端倪;或者說,取其邊執,不舍相對,突破相對,從中道義圓滿絕對。

  5、空有思量--設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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