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國佛教風俗習慣
中國佛教徒在生活方式、社會交往、人生禮儀和信仰活動等方面都與世俗百姓有著顯著區別。他們獨特的風俗習慣構成了中國佛教文化的一個重要內容。中國佛教風俗習慣一方面來源于佛教本身的戒律儀規,顯然留有古代印度社會風俗的痕迹;另一方面也受到中國本土傳統民間風俗的影響。它是隨著佛教在中國文化圈裏的傳播而逐漸形成的。這些風俗習慣一經形成之後,反過來又推動了佛教向民間的廣泛傳播。從某種意義上說,風俗習慣的潛移默化作用遠比譯經、講經、創宗、立說等傳教方法更爲有效,更容易被社會底層的普通民衆所接受。同時,佛教的傳播,也對中國社會産生了移風易俗的作用。它不但帶來了許多新的風俗,改變了許多舊的禮製,在一定程度上,它還使中國古代的社會風氣爲之一變。中國社會風俗習慣中蘊含的佛教因素甚至一直延續到現在。因此,研究佛教風俗習慣,不但屬于佛教文化史的範圍,而且也是中國民俗學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中國佛教僧侶的生活方式
佛教徒有出家和在家之分。出家是梵語“波伏爾耶”(pravru-jvu)的意譯,即指離開家庭,獨身修行。在古印度各派宗教都提倡出家,出家人稱爲“沙門”。佛教創立後也繼承了這一傳統習慣。佛教認爲:“家者,是煩惱因緣,夫出家者,爲滅垢累,故宜遠離家也。”(《大毗婆沙論》)“在家迫迮,猶如牢獄,一切煩惱因之而生;出家寬廓,猶如虛空,一切善法因之增長”。(《涅槃經》)因而出家是佛教提倡的解脫之道。出家教徒男衆名爲“比丘”,俗稱“和尚”;女衆名爲“比丘尼”,俗稱“尼姑”。比丘又稱“僧人”。僧是梵語“僧伽”略稱,意爲衆。凡叁人以上組成的教團即爲僧伽。僧尼是佛教的主要實踐者和傳播者,他們在佛教中的地位極其重要,與“佛”、“法”並稱“叁寶”。在家信徒男衆稱“優婆塞”(清信士),女衆稱“優婆夷”(清信女),俗稱“居士”。他們的地位當然遠不如僧尼重要。僧尼出家之後就完全抛棄了世俗生活的價值目標,宗教信仰成爲他們的生活中心,宗教精神滲透到衣食住行、起居坐臥、待人接物等一切方面,形成了完全不同于世俗之人的生活方式。
在佛教裏,合法的出家必須依律受戒。出家者先找到自己願意皈依的比丘爲“依止師”,爲他剃除須發,授“沙彌戒”十條,便成爲沙彌。受戒前還要經過僧團審查。例如,未滿七歲或超過七十歲;父母未曾允許;身有負債;身有缺陷或精神病;現任官員等屬“十叁難”、“十六遮”者都不准授戒。依止師對弟子負有教育與贍養責任。俟其年滿二十歲時,經僧團同意,召集十位師父(即“叁師七證”,叁師:得戒和尚、教授和尚與羯磨和尚;七證是七位尊證,他們有極大的尊嚴),在戒壇上共同爲他授具足戒。比丘有二百五十戒,受戒後才正式成爲比丘。出家女信徒受沙彌尼戒後,至十八歲還要受戒叉摩那戒六條,成爲“戒叉摩那尼”。然後才能在二十歲時先從比丘尼,後從比丘受比丘尼戒。比丘尼有叁百四十戒。當大乘佛教盛行之後,修大乘佛法的比丘可以根據自願,從師受菩薩戒,但不是必須受的。這種程序到元代基本廢弛,明末開始規定“叁壇同受”製度。出家者先請一位比丘爲“剃度師”爲己剃發而不受任何戒。然後在某些叢林寺院公開傳戒時,前去受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這叁種授戒儀式在若幹時日內連續完成。實際上,戒律就是佛教徒的生活規範,出家生活就是一種在佛教戒律約束下的宗教生活。按佛教規定,剃度時出家者應先穿著原來的俗服拜別父母尊親。然後,師父爲他剃除須發,穿上僧服(見《度人經》、《善見論》等)。因爲從剃除須發那一刻起,就標志著他告別了世俗生活,開始采取另一種新的生活方式。
出家僧侶和世俗之人在外表上除了要剃除須發外(自元代始,僧尼還要在頭頂上燃香燙戒疤作爲標志,近年已廢除),在衣著上也有所分別,從而形成與衆不同的“僧相”。按照原始佛教規定:比丘只能穿“糞掃衣”,即從垃圾堆、墳場上撿來的破舊衣服。這樣可以遠離貪著,有益于道心增長。後來也允許接受居士施衣,並規定了僧服“叁衣”。其中一件是“五衣”,梵名“安陀會”,即由五條布縫成的襯衣。一件是“七衣”,梵名“郁多羅僧”,即由七條布縫成的上衣,是在日常公共場合所穿。一件是“祖衣”,梵名“僧伽梨”即由九條以至二十五條布縫成的大衣,遇有禮儀或外出時所穿。叁衣又稱“衲衣”,因爲它的每一條布要由一長一短(五衣)、二長一短(七衣)、叁長一短(祖衣)的布塊拼成。因其呈田地畦壟的形狀,又稱“田相”,象征僧人可爲衆生福田。叁衣也稱“袈裟”,袈裟是染色的意思。意即僧服不能是正色、純色,必須染成“壞色”,即在一種底色上點染另一種顔色。一般是以赤色居多,點染青、黑和木蘭(褐)色。不過,漢地佛教徒自從武則天依唐代二品以上官員服紫的規定,賜給沙門法朗等九人紫袈裟後,一直以賜紫衣爲榮譽,故引起了袈裟顔色的紊亂,已經不再拘泥于戒律的規定了。中國氣候要比印度寒冷,只有叁衣不能禦寒。于是中國僧尼服製除袈裟外,另有圓領方袍的俗服。這種方袍衣袖寬大,又稱“海青”。據明人考證,源出李白詩:“翩翩舞廣袖,似鳥海東來”。東海有鳥,名海東青,李白此言翩翩廣袖之舞如海東青也。其後時代變更,俗人服裝改變了式樣,而僧人始終保持原樣,故方袍便成爲專門的僧服了。僧人方袍多爲黑色,故古時僧徒便有“缁衣”之稱。後來,一般把叁衣稱爲法服,方袍稱爲常服。另有一種“缦衣”,爲五條布縫成,但無“田相”,爲受過“五戒”的沙彌、沙彌尼和在家男女信徒禮佛時穿。僧侶得到居士供養的衣服,必須要經過一定的受持儀式後才能合法使用。僧尼穿衣稱爲“搭衣”,必須遵守一定的儀節,並要持誦“著衣偈”。法會上必須穿法衣,古時還要遵守原始佛教規製,偏袒右肩。在中國佛教史上,還因此引起一場爭論。晉代有何無忌考撰《難袒服論》指責右袒爲蔑棄常禮,後慧遠撰《沙門袒服論》和《答何鎮南書》爲沙門右袒辯護,指出印度與中國、沙門和世人習俗不同,但這並不妨礙儒佛之間“仁愛”與“慈悲”的溝通,這就巧妙地堅持了沙門袒服的立場。但後來右袒還是因爲不合漢地習慣而廢除了。現在只有蒙藏地區佛教僧侶仍保持這一習俗。
在飲食方面,佛教僧侶也有許多特殊的習俗。印度原始佛教規定,僧侶過午不食。按照《毗羅叁昧經》的說法,食有四種:旦,天食時;午,法食時;暮,畜生食時;夜,鬼神食時。故午後飲食是非時食。《薩婆多論》則認爲當時沙門皆以乞食爲生,“從旦至中是作食時,乞不生惱,故名爲時。從中已後,至于夜分,是俗人宴會遊戲之時,入村乞食多有觸惱,故名非時。從旦至中,俗人作務,淫亂未發,乞不生惱,故名爲時。從中已後,事務休息,淫戲言笑,入村乞食,喜被誹謗,故名非時。從旦至中,是乞食時,得食濟身,甯心修道,事順應法,故名爲時。從中已後,宜應修道,非乞食時,故名非時”。這種說法似乎更切合古代印度社會的人情風俗。但這種“持午”的習慣在中國佛教寺院裏並未普遍實行。中國寺院一般早晚吃粥,中午吃飯。
中國僧侶還嚴格實行素食習慣。本來在印度原始佛教戒律裏並沒有不食肉的規定。《四分律》還有佛言:“聽食種種魚”,“聽食種種肉”的記載。《十誦律》也規定能吃叁種淨肉:“不見、不聞、不疑爲我而殺之肉”,即對于自己沒有親眼看見、親耳聽見和懷疑是特地爲出家人而殺生的肉都可以吃。佛教傳入中國之初,並沒有普遍禁止食肉。依寶唱《比丘尼傳》記載,當時有一部分比丘尼不食肉,還得到寶唱的贊揚。但大乘佛教則認爲食肉就是殺生。從南朝劉宋以後開始流行的《梵網經》規定了“不得食一切衆生肉,食肉得無量罪”,“不得食五辛:大蒜、草蔥、韭、薤、興蕖”。南朝梁武帝笃信大乘佛教,于是大力提倡僧尼禁止食肉。他撰寫文章論述斷禁食肉的必要性:“衆生所以不可殺生,凡一衆生,具八萬戶蟲,經亦說有八十億萬戶蟲,若斷一生命,即是斷八萬戶蟲命。”(《與周舍論斷肉敕》,載《廣弘明集》卷二十六)他還集僧尼一千八百四十八人于華林殿,請雲法師講《涅槃經》中“食肉斷大悲種子”之文。天監十年(511年)梁武帝集諸沙門立誓永斷酒肉。並以法令形式告誡天下沙門,若有違犯便要嚴懲不貸。在梁武帝的提倡下,我國僧侶逐漸改變了食叁淨肉的習慣。素食也就逐漸成爲中國佛教風俗習慣的主要特征之一。
佛教認爲,“食爲行道,不爲益身”(《大智度論》)。因此,對食物不論精粗,但能維持生命、令得修道即可。食量要適中,“若過分飽食,則氣急身滿,百脈不通,令心雍塞,坐臥不安。若限分少食,則身羸心懸,意慮無固”(《增一阿含經》)。一切僧食必須平等,無論凡聖上下都不能有差別。《僧只律》規定,如有居士施食給上座和尚,上座必須問明是否一切僧盡得。只有一切僧個個有份,上座才能接受施食。寺院僧衆一般須在同一齋堂一齊用膳。僧衆用膳以鳴鼓叁聲爲號,然後按次序排列。早餐和午餐前當依《二時臨齋儀》以所食供養諸佛菩薩,爲施主回向,爲衆生發願。開飯與飯畢離席的動作,要依維那鳴椎爲准,不得自由行動。碗筷的擺法與取菜吃飯的方式都有一定之規。如不得將口就食,不得將食就口,取缽放缽並匙筯不得有聲,不得咳嗽,不得搐鼻噴嚏等等(見元《敕修百丈清規》卷六)。飯前要念供養咒,飯後要念結齋咒,在不同的齋僧場合還有各種不同的咒願。
印度佛教戒律規定僧侶不准“掘土墾地”。認爲鋤頭入土會斬斷蚯蚓,搗毀蟻窩,切碎螺蚌,也就是傷生害命。僧侶皆依靠乞食爲生,必須是居士布施之物才能食用。《薩婆多論》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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