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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法師的南山律學(屈大成)

  弘一法師的南山律學

  編輯:屈大成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弘一遠承道宣和元照,被尊爲中國律宗第十一代祖,對律學于近代的複興,居功至偉;其曲折之生平和持戒之精嚴,更吸引佛教界內外的注意。常途以爲弘一的佛教素養,功在整理和點校典籍,其修持成就比解義爲高。本文旨在糾正這誤解,指出弘一置解義較持戒更優先的地位,而他鑒于律典卷帙浩繁、內容瑣碎,製作各種表記、科文、圖表,穿插案語和眉批,方便學子跟從。如他的短文、書信、講錄,或解說戒律的實踐,或響應僧俗的質疑,凡此顯示弘一編排之匠心和釋義之精微。本文並嘗試通讀弘一各類型的作品,整合出其治律方法和律學心要,以及檢視他對道宣南山律學的繼承與開新。

  關鍵詞:弘一道宣律宗四分律

  作者簡介:屈大成,香港大學中文系哲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講師。

  南山律學,即南山律宗的教學;南山律宗,乃唐朝四分律宗叁派之一,爲居于終南山(位于西安市長安縣城南)的道宣(596-667)所開創。南北朝時,隨著各種佛典紛紛傳入,《十誦律》、《摩诃僧祇律》、《四分律》、《五分律》等廣律也陸續譯出。初時《十誦律》和《僧祇律》較爲流行,至唐代《四分律》的研習轉盛,成爲主流,發展出法勵(569-635)之相部派、道宣之南山派、懷素(624-697)之東塔派。其後南山派一支獨大,成爲律學正宗,道宣也被推尊爲中國律宗之祖。〔1〕道宣的律學著作,主要有《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簡稱《事鈔》、《業疏》、《戒疏》)、《四分律拾毗尼義疏》、《四分比丘尼鈔》,合稱“南山五大部”,探討了律學的各個方面。其中以《事鈔》備受推崇和研習,據日僧凝然(1240-1321)的統計,其注釋本自“唐朝已來六十一家”。

  宋代南山律宗名僧輩出,著者有:允堪(約1005-1061)注釋和闡發道宣十部律書,作《會正記》、《發揮記》、《正源記》等十二部,世稱“十本記主”;元照(1048-1116)著《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簡稱《資持》、《濟緣》、《行宗》),詳釋道宣之《事鈔》、《業疏》、《戒疏》,成爲權威釋本。南宋以後,禅宗獨盛,律宗步向衰落。明如惺的《明高僧傳》(1617)沒有按前例立“明律”篇,足證律師凋零。明清時間,唐宋律典散佚,律師抛開了《四分律》、《事鈔》的規限,更重視日常的規範。明律師如槃(1541-1615)號稱“中興律祖”,著《經律戒相布薩軌儀》;寂光(1580-1645)興寶華山隆昌寺,開千華大社,爲律宗千華派之祖;明末四大師之一的蕅益智旭(1599-1655)對于僧團流弊,深惡痛絕,著《毗尼事義集要》、《靈峰宗論》(下簡稱《集要》、《宗論》)、〔2〕《受叁皈五戒法》等。千華派第二祖見月讀體(1601-1679),著《毗尼止持會集》、《毗尼作持續釋》、《沙彌尼律儀要略》、《傳戒正範》、《毗尼日用切要》等,爲弘一之前律宗最後一位大家。

  弘一(1880-1942),俗姓李,號叔同;俗家時精于音樂、書畫、戲劇等藝術。1918年,弘一叁十九歲,毅然出家,發心專志律學,爲複興南山律學的名僧。而其曲折多彩的生涯、孤高耿介的風範,吸引了佛教界內外學者的注意,寫下許多其生平事迹的記載。〔3〕弘一的佛學素養,有學者歸納爲“以《華嚴》爲境,《四分律》爲行,導歸淨土爲果。”〔4〕顯示他在義理、律學、修持等方面都有涉獵;而其持戒之精嚴、整理和編纂律書之勤奮,最爲人稱道。可是,弘一給人的印象是述而不作——祖述南山諸師之說,少自家的引申發揮,其力作《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和《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簡稱《在家備覽》、《戒相表記》),也被視作爲律書的撮錄而已,這其實未見弘一律學研究成果的全貌。按弘一對于律門流弊、僧人墮落,痛心疾首,進而尋求在末世求戒和學律的方法,並提出許多有關戒律持守的新見,以及對南山律書進行精密的整理和研究,以助戒律的實踐和提升律學的研究水平,以下分四節介紹。另探究弘一由有部改宗南山的因由,最後再作總結。〔5〕

  一、對律門流弊的批評

  弘一對于中國律學的衰落和律門的流弊,有許多感慨和批評。他指出律學在唐代最興盛,南宋以後,禅宗獨占鳌頭,律學無人過問。南山著作逐漸散佚,僅剩道宣《事鈔》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簡稱《羯磨》)等。〔6〕後者于宋元明流傳的版本,錯漏極多,不忍卒讀,弘一直言是南山律宗衰亡的因由:“宋元明藏本中,此書訛誤最多,舛錯脫落,滿紙皆是,惟有掩卷興歎,束置高閣……南宋已後,南山律教漸以湮沒,殆由斯耶?”〔7〕而明代僧人無緣多見南山律典,成就大爲局限:智旭的律書雖爲力作,講習者卻少。〔8〕明末另一巨擘袾宏(1532-1612)的《沙彌律儀要略》,用者雖多,但他是淨土大師,不擅律學,以私意判斷,不歸宗律藏,因此這書僅可用來接引俗人:

  蓮池大師爲淨土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師雲:“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于律學稍疏”〔9〕又雲:“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10〕以此諸文證之,是書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11〕

  讀體的《傳戒正範》,乃自明末始唯一詳介傳戒儀軌之書,享有盛名。弘一卻指其跟南山律學不完全吻合,“非是完美之書”,近人再作增刪,更令其本意盡失。就讀體另一律書《毗尼日用切要》,弘一引用智旭的話,指其乃采擇《華嚴經》與密教經典中的偈、咒彙編而成,分屬各宗,現混合成一,非驢非馬,失卻原初深意,僅成勸善之言:

  蕅益大師曾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雲:“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爲先。今之願偈,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爲道種;撿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

  弘一更譏諷“律學衰滅,而《毗尼日用》之書乃出”,而用這書者“何異執瓦礫爲珠玉”。〔12〕讀體專爲在家人授戒而著的《叁皈五八戒正範》,弘一也認爲其儀軌甚爲繁瑣,另多用骈體文,一般人難以了解。〔13〕

  又宋以後禅宗興盛,禅林脫離律寺,秉承《百丈清規》爲教團生活的規範。弘一對清規不以爲然,他引用智旭的話,指今本《百丈清規》經元朝僧官杜撰增添,文理不通,非原本面目。況且律書汗牛充棟,一生難以盡學,就算《百丈清規》原本存世,也不用看,何況是僞本:

  百丈于唐時編纂此書,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蕅益大師力诋斥之……文雲:“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學故也。”……按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僞本乎?〔14〕

  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以叁條篾、一把鋤自活;領衆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行止皆與律製相違背。弘一對此的回應,乃舉出名禅師如慧遠(334-416)、智(538-597)、慧經(1548-1618)、紫柏真可(1543-1603)等,皆無不極重視持戒,以至不敢自稱比丘和授沙彌比丘戒。弘一由是總結說輕視戒律者,皆非真正的禅宗大德:“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15〕弘一對當時佛教界的諸多陋習,也嚴加批判。在在家衆方面,他引用智旭的話,指歸依者成爲某師的門人後,沾沾自喜,辄稱歸依某師。某師也以有居士大官來歸依,起虛榮心,其實歸依的對象乃僧團全體,對一切僧衆,無論賢愚,都要尊稱爲師。又五條衣和坐具乃受具比丘方許披用,竟有在家人不依律製,受五戒後便披五條衣,手持坐具。〔16〕在出家衆方面,有些受戒者沽名釣譽,買下戒元、戒魁等名,自我標榜,而非據戒德優劣而定,弘一斥這相當于清代捐納功名的陋習,最宜革除。〔17〕又犯輕戒者表白過失,便可滅罪,但有人以一切皆空,無分別執著,罪亦無有,致忽視儀軌,弘一極不以爲然:“若犯較輕的罪,則可依律製,在僧衆前,發露說罪,罪可滅除。不可以談實相,以爲一切皆空,或者無分別執著,便輕視儀軌。”〔18〕此外,當時的傳戒集會,聚衆數百,以一月爲期。弘一依用智旭和義淨的說法,指佛陀在世時,受戒者都是一人別受。唐代雖有多人共受,亦不過一二十人,受戒不需半日;大量聚集徒衆,延長至整個月,不過是門面功夫,以及藉此協助水陸經忏等佛事而已,跟受戒無涉。〔19〕由是,弘一把佛教的式微,歸咎于僧衆不谙戒律:“末世僧衆,罔谙律檢,佛法衰滅,有由來矣。”〔20〕值得注意的是,弘一認爲由南宋起僧種已斷絕,全國幾百萬出家衆中,很難找到一個真正的比丘:

  從南宋迄今六七百年來,或可謂僧種斷絕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來,以爲中國僧衆很多,大有達至幾百萬之概;據實而論,這幾百萬中,要找出一個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如此怎樣能受沙彌比丘戒呢?既沒有能授戒的人,如何會得戒呢?〔21〕

  就算是五戒,弘一也未敢說完全獲得,僅是出了家的優婆塞而已:“就我自己而論,對于菩薩戒是有名無實,沙彌戒及比丘戒決定未得;即以五戒而言,亦不敢說完全,止可謂爲出家多分優婆塞而已。”〔22〕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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