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九‧二五四 十重障者,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
【疏翼】
第一廣因中,第叁廣十重障。
【述記‧卷五十七】
自下第叁、解十重障。于中有二︰初、明十[1]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釋中[2],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3]文便故,因釋佛地障。初文有六[4]︰
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5]。《十地論》第一「凡夫我相障[6]」,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7]。
此障體性如何等言[8]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依[9]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以准知此[10],性是染汙。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
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11]?
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汙,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12]」。「命根」等不然,不可爲例。今勘諸文,前釋爲善。《對法》解「無記[13]」,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14]。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15]。
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爲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16]知分別障故。
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若定姓聖[17]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聖[18]者,名爲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姓者應無異生障。
若爾,無種姓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爲「異生性」?
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19]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
此何位舍?
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舍。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舍。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舍。
問︰若「異生性」不定姓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
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姓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爲聖,已得少分,名爲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爲聖。言不定姓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
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叁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如[20]大乘者得見谛;有異生,亦聖──如不定姓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余依涅槃界[21]。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
【論文】
九‧二五五 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二對叁乘明斷障同異。
【述記‧卷五十七】
自下第二、對叁乘明斷[22]同異。
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爲論︰斷分少[23],名小聖;全斷盡,爲大聖。
【論文】
九‧二五六 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二障種必不成就。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叁明障與道俱不俱。于中分二︰一、正明不俱,二、舉喻明相違不俱成。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叁、明障道俱不俱。
謂有薩婆多等爲伏難言︰若淨無記[24],異生性是雖[25]修所斷[26],見道前舍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就[27]失!今既見[28]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此種未[29]舍,異生未[30]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
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爲此難,非就大乘。謂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論文】
九‧二五七 猶明與暗,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疏翼】
第叁明障與道俱不俱中,第二舉喻明相違不俱成。
【述記‧卷五十七】
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31]?
答︰不從過去,已滅故[32];不從未來,未生故[33];不從現在,道不俱故[34]。然從諸煩惱粗重而得斷[35]。爲斷如是如是品粗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36],即此粗重滅[37],猶如世間明生暗滅[38]。由此品離系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爲斷[39]。故非道、惑可說爲俱。
問︰此言「斷」者,爲斷緣縛?爲斷相應縛?
答︰若所知障,唯言斷粗重體,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40],不複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41]。言粗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說[42]從相應、所緣[43]二斷,唯煩惱中。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汙性。菩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粗重令不[44]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
問︰此言「斷」者,爲總緣智能斷?爲別緣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45]?答︰總緣[46]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47]。師子覺雲︰總緣作意者,謂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48]。
答︰如《佛地》第六說︰雲何[49]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50]?
彼有叁說︰有義:二量是[51]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52]。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爲現量也。
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53]共相。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
第叁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诠、所诠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爲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54]。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55]。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于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
共相假立,已如前辨[56]。
【論文】
九‧二五八 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複起解脫道爲?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四釋二道。于中分二︰一、小乘問難,二、論主解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四、釋二道別。
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惑相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複起解脫道爲?用之何作?
【論文】
九‧二五九 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疏翼】
第四釋二道別中,第二論主解答。于中有叁︰一、第一解,二、第二解,叁、正解二道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下、論主答。
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爲,有此用別起解脫道。
此一解也。
【論文】
九‧二六○ 爲舍彼品粗重性故。
【疏翼】
第二論主解答中,第二解。
【述記‧卷五十七】
下、第二解。
「粗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文】
九‧二六一 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舍彼無堪任性;爲舍此故,起解脫道,及證此品擇滅無爲。
【疏翼】
第二論主解答中,第叁正解二道別。
【述記‧卷五十七】
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舍彼無堪任性;爲舍此故,起解脫道」;非唯爲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爲」。即…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五冊 卷九 十、辨十重障》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