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七‧一叁八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疏翼】
第二別解五位中,第二解二定。
【述記‧卷四十】
自[1]下第二、解二無心定。于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
解第叁句頌[2]「及無心二定」。
謂「無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3]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遂文便故。
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于無想天無心,故知定無心也。但彼[4]唯有一處[5],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論文】
七‧一叁九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爲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爲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疏翼】
第二解二無心定中,第二別解。于中有二︰一、解無想定,二、解滅盡定。初中、文分六段,義有十一︰第一段文有五義︰一、顯得人,二、顯離欲,叁、顯行相,四、顯滅識多少,五、釋定名。第二段文顯第六義叁品修差別。第叁段文義有二︰初、顯第七義地所系,第叁段文次明第八義唯是善性。第四段文明第九義四業分別。第五段文明第十義界起分別。第六段文明第十一義漏無漏分別。此即初中第一段文含六義也。
【述記‧卷四十】
自下、別解二定爲二。
此下、別解[6]。
文雖分六,義有十一[7]。
「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遍淨」者,謂第叁禅天[8],第四禅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出離想」者,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滅者,顯所滅識多少也。「想滅爲首」等者,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爲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9]。
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10]。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
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11]。修厭[12]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謂無想寂靜、微妙,于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
《顯揚》第一亦作是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13]。
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14]。不同《俱舍》雲: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言「無心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中無想定者,謂已離第叁靜慮貪,未離上貪。由出離﹝藏文作「”byuv ba/」﹞想爲先作意,意識及彼相應心所滅爲性。如是即是此中所謂無想定。由此成滅,故名爲滅。又此即意識及彼相應不生,名滅,謂所依分位差別。又複此定,其心起後,能得余心生起相違所依,故名爲定。
【論文】
七‧一四○ 修習此定,品別有叁: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二段文顯第六義叁品修差別。文即分叁,此即第一下品修文。
【述記‧卷四十】
自[15]下第二文、叁品修別。下修現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16]雲:通後報故[17]。
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18],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于下[19]通故[20]。「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以來,仍此品攝[21]。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
若退已,生色界,彼方生得[22]生;生彼之時,光淨等不?
答︰「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文】
七‧一四一 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雖甚光淨,形色廣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
【疏翼】
第二段文顯第六義叁品修差別中,第二中品修。
【述記‧卷四十】
「中品修者」,與前[23]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
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與前別[24],雖壽量少于前者,仍此品攝。二雲︰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25]。
【論文】
七‧一四二 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無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殒沒。
【疏翼】
第二段文顯第六義叁品修差別中,第叁上品修。
【述記‧卷四十】
其文可知。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叁品。
此約叁根爲叁,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叁[26]。如五十叁說叁品修同。
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行者,因修爾故[27]。
【疏翼】
以上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二段文顯第六義叁品修差別訖。
【論文】
七‧一四叁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叁段文初顯第七義地所系。
【述記‧卷四十】
自下第叁文、第七「地系」。
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系攝。
何故唯在第四靜慮?
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28]。
又如《毗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29]。
【論文】
七‧一四四 又唯是善,彼所引故,下上地無,由前說故。
【疏翼】
第叁段文中,次明第八義唯是善性。
【述記‧卷四十】
第叁段中、第八義也。
善引定故,唯善。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30]。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疏翼】
以上第一解無想定中,第叁段文明第七第八二義訖。
【論文】
七‧一四五 四業通叁,除順現受。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四段文明第九義四業分別。
【述記‧卷四十】
第四段文、第九義「四業分別」。
《顯揚》等立第[31]五業[32]。此中四業,同于《對法》[33]。
彼[34]據別義,亦不相違。于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
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容[35]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36]。
前欲界定是何報耶?
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37],故報亦別也。
【論文】
七‧一四六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五段文明第十義界起分別。有二師不同說,文即分二。此即第一師說。
【述記‧卷四十】
第五、文「第十義」者,有義:唯通後報。「唯欲界起」[38],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慧解」不如人故。明六天[39]亦不起。
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後[40],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叁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慧解劣故。五十六說︰先于此起,後于色界受報[41],不言後于色界起定也[42]。
【論文】
七‧一四七 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除無想天,至究竟故。
【疏翼】
第五段文明第十義界起分別中,第二師說。
【述記‧卷四十】
此、第二義。
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余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
《瑜伽》五十六說「先于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于色界」者,後起此定也。「于[43]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于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诤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爲勝。
前師雲︰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色界[44]後起家,不于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
第四定中,下[45]叁處[46]爲起?不起?
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余處,故得起也[47]。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叁處亦得此定[48]。
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禅;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爾,如何說名爲退[49]?
【疏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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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五、別解五無心位──二無心定》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