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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脫之道 四聖谛與緣起與大乘不共慧

  解脫之道

  《四聖谛與緣起與大乘不共慧》

  ※前言※

  「佛法」,爲佛與法的結合詞。佛是梵語佛陀的略稱,其義爲覺者。法是梵語達磨的義譯,精確的定義是軌持,即不變的軌律。佛與法的綴合語,應解說爲佛的法。本來,法是「非佛作亦非余人作」的;本來如此而被稱爲「法性法爾」的;有本然性、安定性、普遍性,而被稱爲「法性、法住、法界」的。這常遍的軌律,何以要稱爲佛法因爲這是由于印度釋迦牟尼佛的創見,而後才流行人間的;「佛爲法本,法由佛出」,所以稱之爲佛法。

  依「佛的法」而引申其意義,又得兩個解說:

  一、「諸佛常法」:法是本來如此的;佛是創覺世間實相者的尊稱,誰能創覺此常遍的軌律,誰就是佛。不論是過去的、現在的、未來的佛,始終是佛佛道同;釋迦佛的法,與一切佛的法平等平等。

  二、「入佛法相名爲佛法」:法是常遍的,因佛的創見而稱之爲佛法。佛弟子依佛覺證而流出的教法去修行,同樣的覺證佛所覺證的,傳布佛所傳布的,在佛法的流行中,解說、抉擇、闡發了佛的法,使佛法的甚深廣大,能充分的表達出來。這佛弟子所覺所說的,當然也就是佛法。這兩點,是佛法應有的解說。但我們所知的諸佛常法,到底是創始于釋迦牟尼佛,依釋尊的本教爲根源的。佛弟子所弘布的是否佛法,在乎他是否契合釋尊根本教法的特質。所以應嚴格的貫徹這一見地,抉擇流行中的諸佛常法與弟子的論述。 ﹝佛法從有情說起﹞

  凡宗教和哲學,都有其根本的立場;認識了這個立場,即不難把握其思想的重心。佛法以有情爲中心、爲根本的,如不從有情著眼,而從宇宙或社會說起,從物質或精神說起,都不能把握佛法的真義。

  探究人生意義而到達深處,即是宗教。世界的宗教,各種各樣的,含義也大有出入。但有一共同點,即人類苦于外來──自然、社會以及自己身心的層層壓製,又不能不依賴他、愛好他;感到自己的缺陷、渺小,而又自信自尊,想超越他、製用他。有情在這樣的活動中,從依賴感與超越感,露出有情的意向,成爲理想的歸依者。宗教于人生,從過去到現在,都是很重要的。不過一般的宗教,無論是自然宗教,社會宗教,自我宗教,都偏于依賴感。自己意向客觀化,與所依賴者爲幻想的統一,成爲外在的神。因此有人說,宗教是必然有神的。他們每以爲人有從神分出的質素,這即是我們的自我、心或靈魂。如基督教說:人的靈是從上帝那裏來的。中國也說:天命之謂性。藉此一點性靈,即可與神接近或合一。他們又說:人的缺陷罪惡,是無法補救的,惟有依賴神,以虔誠的信仰,接受神的恩賜,才有希望。所以一般宗教,在有情以外,幻想自然的精神的神,作爲自己的歸依處,想依賴他而得超脫現實的苦迫。這樣的宗教,是幻想的、他力的。佛教就不然,是宗教,又是無神論。佛說:有情的一切,由有情的思想行爲而決定。佛教的歸依向上、向究竟,即憑有情自己合法則的思想與行爲,從契合一切法的因果事理中,淨化自己,圓成自己。所以歸依法,即以因果事理的真相爲依歸。歸依佛與歸依僧,佛與僧即人類契合真理──法而完成自己的覺者;歸依即對于覺者的景仰,並非依賴外在的神。佛法是自力的,從自己的信仰、智慧、行爲中,達到人生的圓成。佛法與一般宗教的不同,即否定外在的神,重視自力的淨化,這所以非從有情自己說起不可。

  世間的一切學術──教育、經濟、政治、法律,及科學的聲光電化,無一不與有情相關,無一不爲有情而出現人間,無一不是對有情的存在。如離開有情,一切就無從說起。所以世間問題雖多,根本爲有情自身。也就因此,釋尊單刀直入的從有情自體去觀察,從此揭開人生的奧秘。

  

  佛說的法門,雖然隨機說法,無量無邊,但歸結起來,所說的解脫道,不外乎「四谛」與「緣起」法門,離了這些,就沒有出世的佛法了。

  ※ 四谛總說※

  佛從四谛的苦、集、滅、道,來正確的開示:人生世間的特性( 苦 );世間苦迫的原因( 集 );說明超越世間,消除一切苦迫的境地( 滅 );以及消除苦惱的方法( 道 )。佛法是信智相成的,決不說只要信就可得救。我們必須認清人生的苦迫性,及找出苦的原因,才能在消苦的過程中,去體驗真理,而得解脫。

  「緣起」並非與四谛有別。主要是從人生現實的苦迫中找出苦惱的根源而發覺「苦因」與「苦果」間相生相引的必然軌律。如無明緣行,行緣識等十二支緣起,即是「苦」與「集」的說明。所以,緣起是在說明:苦、集都是依緣 (關系、條件、原因) ,才能發生或存在的。相反的只要從因緣條件的改變中,就可使一切苦惱消解而解脫,這就是「滅」與「道」二谛。

  一般人以爲「四谛」與「緣起」是小乘法,其實大乘的甚深諸佛法,也都是由它顯示出來的,只是各有偏重──小乘法著重于「苦」、「集」的說明;大乘法著重于「滅」「道」,特別是「滅」的說明。就大乘中觀的空性與唯識的緣起而言,也都沒有離開四谛與緣起的法則。佛法不出四谛與緣起法門,只是證悟的偏圓,教說的淺深而已。

  ※苦 谛※

  有情──人生是充滿種種苦迫缺陷的。爲了離苦得樂,發爲種種活動,種種文化,解除他或改善他。苦事很多,佛法把他歸納爲七苦;如從所對的環境說,可以分爲叁類:

  生苦、老苦、病苦、死苦──對于身心的苦

  愛別離苦、怨憎會苦──── 對于社會的苦

  所求不得苦──────── 對于自然的苦

  生、老、病、死,是有情對于身心演變而發生的痛苦。

  愛別離、怨憎會,是有情對于有情(人對社會)離合所生的。如情感親好的眷屬朋友,要分別或死亡,即不免愛別離苦。如仇敵相見,怨惡共住,即發生怨憎會苦。這都是世間事實。

  所求不得苦,從有情對于物欲的得失而發生。《義品》說:「趣求諸欲人,常起于希望,所欲若不遂,惱壞如箭中」,這是求不得苦的解說。

  爲了解決這些,世間提倡增加生産,革新經濟製度等。但世間的一切學理、製度,技術,雖能解除少分,而終究是不能徹底的。如世界能得合理的和平,關于資生的物資,可部分解決。但有情的個性不同,體格、興趣、知識等不同,愛別、怨會等苦是難于解免的。至于生死等苦,更談不上解決。

  如從根本論究起來,釋尊總結七苦爲:「略說五蘊熾盛苦」。此即是說:有情的發生衆苦,問題在于有情(五蘊爲有情的蘊素)本身。有此五蘊,而五蘊又熾然如火,這所以苦海無邊。要解除痛苦,必須對此五蘊和合的有情,給予合理的解脫才行。

  有情爲物質與精神的和合,所以佛法不偏于物質,也不應偏于精神;不從形而上學或認識論出發,而應以現實經驗的有情爲本。佛法以爲一切是爲有情而存在,應首先對于有情爲徹底的體認,觀察他來自何處,去向何方?有情到底是什麼?他的特性與活動的形態又如何?不但體認有情是什麼,還要從體認中知道應該如何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但根本而徹底的解脫,非著重于對有情自身的反省、體察不可。

  ﹝叁處觀﹞

  佛法以有情爲本,那就應該認識有情是什麼。佛常用「叁處觀」去觀察有情,分別有情的真相。但有情的分別觀察,要從有情的流轉相續中,與身心的相依中去考察,不可爲靜止的、孤立的機械分析。有情是有機的活動者,如當作靜止、孤立的去考察,就會發生錯誤,誤解佛陀觀察的深意。

  論到叁處觀,即五蘊觀、六處觀、六界觀。蘊處界的分別觀察,是從不同的立場去分別,看到有情的各個側面。

  蘊觀,詳于心理的分析;

  處觀,詳于生理的分析;

  界觀,詳于物理的分析。

  依不同的立場而觀有情自體,即成立此叁種觀門,叁者並不是截然不同的。蘊中的色蘊,界中的地水火風,可通于非執受的自然界。六處雖專爲有情身心的分析,但從六處而發識緣境,即由此說到內心外界的一切。這有情中心論的觀察,都說到了心與色,即證明了有情是色心平等和合相應的存在者,不能偏重于物質或精神。

  ﹝蘊觀﹞

  佛以慧眼觀有情,歸納有情的蘊素爲五聚,即五蘊──色、受、想、行、識。

  色蘊:色的定義爲「變礙」,如《雜含》(卷二‧四六經)說:「可礙可分,是名色」。有體積而占有空間,所以有觸礙;由于觸對變異,所以可分析,這與近人所說的物質相同。但從物質生起的能力,佛法也稱之爲色。雖然所說能力化的色,指善惡行爲的潛能,然與現代所說的「能」,也很有類似的見地。

  受蘊:受的定義是「領納」,即領略境界而受納于心的,是有情的情緒作用。

  如領境而適合于自己身心的,即引起喜樂;如不合意的,即感到苦痛

  或憂愁。受就是內心的情緒作用。

  想蘊:想的定義爲「取像」,即是認識作用。認識境界時,心即攝取境相而現爲心象;由此表像作用,構成概念,進而安立種種名言。

  行蘊:行的定義是「造作」,主要是「思」心所,即意志作用。對境而引生內心,經心思的審慮、決斷,出以動身,發語的行爲。因此,凡以思───意志爲中心的活動,所有一切複雜的心理作用,除了受想以外,一切都總括在行蘊裏。

  識蘊:識是明了識別,從能知得名。我們的內心原是非常複雜的。把不同的心理作用分析起來,如受、想、思等,叫做心所。而內心的統覺作用,叫做心。此心,從認識境界的明了識別來說,叫做識。所以,識是能識的統覺。

  常人及神教者所神秘化的有情,經佛陀的慧眼觀察起來,僅是情識的能知、所知,僅是物質與精神的總和;離此經驗的能所心物的相依共存活動,沒有有情的實體可得。

  五蘊說的安立,由「四識住」而來。佛常說有情由四識住,四識住即是有情的情識,在色上貪著──住,或于情緒上、認識上、意志上起貪著,執我執我所,所以系縛而流轉生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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