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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下)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下)

  震旦清信士勝觀江妙煦遺著

  附:金剛經校勘記

  金剛經校正本跋

  (己)次,約心明無住以顯般若理體。分二:(庚)初,深觀無住以進修;次,究極無住以成證。(庚)初,又叁:(辛)初,發心無法;次,舉果明因;叁,顯勝結勸。(辛)初,又四:(壬)初,重請;次,示教;叁,征釋;四,結成。

  (壬)初,重請。

  【爾時,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心,雲何應住?雲何降伏其心?”】

  此科看似另起,實則緊蹑前文而來。爾時,正指佛說經義果報,皆不可思議甫竟之時也。長老意謂,既應離名絕相。而善男子、善女人,明明各有發心之相。且明明有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之名。蓋各各自知我應發心,各各自知阿耨菩提是無上法。豈非我法之名相宛在乎。前雲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今思發心,時便住相了,雲何此心獨應住耶?若不應住而應降伏者,豈非不發心乎?然則雲何降伏其心耶?此意是說我法二執已與發菩提心時,同時俱生矣。降則非發心,住則執我法。此正向一毫端上錐劄入去,指示行人應向起心動念時用功。長老大慈,故代一切衆生,重請開示根本方便耳。

  前曰應雲何住?是問菩提心應雲何安住,俾無馳散。今曰雲何應住?是問菩提心雲何獨應住著。蓋若不住于此法,何謂發此心。住既不可,降又不得,將奈之何?此因聞說于法應無所住,乃至有住則非。因思菩提亦法也,雲何應住耶。且前雲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切相赅攝甚廣,發菩提心之相,當亦在內。何既雲應離一切相又雲發菩提心耶?若亦應離者,又何以謂之發菩提心耶?鈍根人聞法,往往執著名言,粘滯不化。長老此問,又是曲爲現前當來,一切粘滯不化者,請求開示耳。

  (壬)次,示教。

  【佛告須菩提:“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者,當生如是心,我應滅度一切衆生,滅度一切衆生已,而無有一衆生實滅度者。】

  此正開示教導起心動念時離相之方便也。觀上科問辭,若無辦法,觀此科答語,極其輕松圓妙。菩提下唐人寫經無心字,應從之。試思開口說一句發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者,即接雲當生如是心,正是掃除此是發菩提心之相。故原本不用心字,以示泯相之意。即以文字論,不要心字,亦說得通。蓋發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即是發無上正等覺,不贅心字,有何不可?

  如是二字,指下叁句。我應應字,正與生字相呼應。蓋現其本有曰生,顯其本無曰發。一切衆生,本來同體,滅度一切衆生,不過完其性分之所固有,乃應盡之天職,有何奇特。若以爲我當發此心,便有矜張之意,便著相矣。故不曰當發,而曰當生者,以此。蓋說一應字,是遣其著于菩提,破法執也;說一當生,是遣其著于發心,破我執也。

  應字統貫下叁句。叁句之意,次第深進。初句言度生本應盡之責,言下含有何可自矜此是菩提耶!次句言應度衆生至于罄盡,已者,罊盡之意。言下含有衆生無盡,此責又何嘗能盡,則何可自謂我能度耶!叁句更進一步。謂應知雖度得罄盡,而並無(無字略斷。)實有一衆生滅度者。何以故?衆生之性,本即涅槃故;且雖涅槃而亦不住故。彼若有住,便非滅度故。然則豈有一衆生實滅度者?則又何可自謂有所度耶!

  發無上正等覺者,須先覺了度衆生是應盡之責,且此責終未能盡;即盡,亦等于未盡。當生如是之心,無能度、無所度、無分別、無所謂菩提、無所謂度、並無所謂發心。庶與清淨覺心相應耳。

  前答曰實無衆生得滅度者,重在一得字。謂雖得滅度,而實無所得也。此中重在滅度字,尚無所謂滅度,那有得不得之可說?其意更深于前可知。又前答雖亦是能度、所度並遣。其遣能度、所度,雖亦是遣其著于菩提心,但語氣渾涵。今則深切著明而說曰:當生如是如是心,則此是菩提,此是發菩提心,此是衆生滅度的影子,也不許一絲存在。故語雖與前答相仿。意則如萬丈深潭,一清到底。

  更有當知者。聞得此中所說,便應依此起修。前雲:生信一科,已將全經旨趣攝盡;向後是加以廣大之闡明,深密之發揮。吾輩學人,應從深密處著手,方能達于究竟。所以聞前半部經者,更不可不聞後半部經也。本經天然分爲信解修證四部分者,非謂信解中無修功,乃指示前來所有修功,皆應依此中所說者而修之耳。此我前于說信心清淨時,所以極力發揮信解行證雖有次第,而不可局其次第。雖分四項,而不可局爲四也。諸善知識,應體會此意也。

  (壬)叁,征釋。

  【“何以故?若菩薩有我相人相衆生相壽者相,則非菩薩。】

  何以故下,流通本有須菩提叁字,古本無之,可省也。何以故?是自征問何故當生如是心。其下雲雲,是反言以釋其義。意謂,若不生如是心者,便有對待分別。既未脫我人等分別執著之相,依然凡夫,豈是菩薩。下文所以者何,又轉釋則非菩薩之所以然。前雲若取法相,即著我人衆生壽者。若自以爲發菩提心,便取著菩提法,則四相宛然矣,故曰則非菩薩。故當生如是心也。

  我人衆壽四相,雖同于前,而意甚細。蓋已一切不著,但著于上求下化極微細的分別耳。不可濫同普通一般之四相。世尊言此,是開示行人若微細分別未淨,我相病根仍在。雖曰菩薩,名不副實矣。儆策之意深哉。

  (壬)四,結成。

  【“所以者何?須菩提!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者。】

  古本菩提下亦無心字。此句正引起下文無法得菩提,心字尤不應有。所以者何?承上起下,結成上兩科義。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者。有兩義,可作兩種讀法:

  (一)法字斷句。意謂發正覺者,實無有法。蓋無上正等覺,即是究竟清淨義。清淨覺中,不染一塵。若存毫末許,此是菩提,便是法塵,便非淨覺。則所發者名爲菩提,實則分別心耳。故必實無有法,乃名發無上正等覺者。

  (二)無字斷句。意謂,有法發無上正等覺,實無如此事理。蓋衆生以無始不覺故,因愛生取,遂致流轉。故無論何法皆不應取,取之便是不覺。何名發覺乎?故實無可以有法爲發無上正等覺者。

  兩義既明,則上文當生如是心,及若有四相則非菩薩之所以然,可以了然矣。

  上來所明,不外發菩提者,當發而不自以爲發。如是無發而發,乃爲真發。而住降在其中矣。蓋雲何住降,全觀發心如何,不必他求,故不別答。須知當生如是心,便是無住而住之意。應滅度一切衆生叁句,是降伏其心之意也。

  初問只答降住,重問只答發心,固以示淺深次第。(若不發心何必問降住,故發心是本,降住爲末。故曰淺深次第。)然而前答降住,而發心攝在其中。今答發心,而降住攝在其中。且知得雲何降,便知得雲何住。又以示叁事只一事,而前從降伏上說,原爲不降之降;今就發心上說,又是無發而發。此皆破我遣執之微妙方法,應于此等處悉心領會,方爲善用功者。

  (辛)次,舉果明因。分二:(壬)初,詳明;次,結示。(壬)初,又二:(癸)初,明果;次,明因。(癸)初,又二:(子)初,明無得而得;次,明法法皆如。(子)初,又叁:(醜)初,舉問;次,答釋;叁,印成。

  (醜)初,舉問。

  【“須菩提!于意雲何?如來于然燈佛所,有法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不?”】

  此引往事爲證也。其時證無生法忍,位登八地。事迹因緣,前已詳說之矣。上望極果,八地仍爲因人。而下望發心者,則爲果位。此事介乎因果之間。因因果果一如之理,易于明了。故舉以爲證。世尊防聞上說者,疑謂發心若無法,雲何得果?故舉果以證明之。若知得果者乃是無得而得,則發心者必應無發而發也,明矣。標科曰舉果明因,含有因果兩重。蓋舉佛地之果法,明八地之因心。即藉八地果人之心,明發覺初心者之行也。

  此事前後兩引之,而命意不同。不同之意有叁:

  (一)前問于法有所得否?答曰:于法實無所得。其意重在得字。明其雖得而不住得相。與上文四果得無得相之意一貫,以引起下文,發心者應生清淨心,不應住色聲六塵等相來也。此中則重在法字,蓋以無法得菩提,證明上文無法發菩提之義也。

  (二)前問中法字,是指無生法忍。此中法字,即指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其時方登八地,未得究竟果法。當知無生法忍,名爲菩提分法。所謂分證菩提,非究竟證得無上正等覺也。故此處問意,實趨重在下文之反正釋成。意明彼時因證無生法忍,一法不生,故蒙授記。則彼時心不住法可知。因彼時心不住法,故今日圓滿證得究竟果法而成如來。使人了然于如是因,如是果,絲毫不爽。則發心不應住菩提法,毫無疑蘊矣。

  若誤會此句之意,爲彼時已得無上正等覺,而不住法相,則差之遠矣。觀下文雲若有法如來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足證此句得字非指彼時。彼時未成如來故。總而言之。得者,當得也。非已得也。

  (叁)前問于法有所得否,亦是舉果明因。然法字既指無生法,故彼中只有舉八地果明發心因一義。此中之法,是指無上菩提,故應以兩重因果釋之,于義方圓。

  有法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否,作一句讀。有法者,心有其法也,即住法之意。問意若曰:如來昔于然燈佛處,心中存有無上正等覺果法,以求證得之否。猶言心中存有當得無上菩提之念否也。經中不如是說之,而曰有法得雲雲者,與上文有法發之語相配,俾遣微細法執之意,一目了然耳。

  說一如來,即含有不應住法意在矣。如來是性德之稱。覺性圓明,豈有法塵。作佛時如此。則昔在八地時,既蒙作佛之授記,其心無法塵也可知。證得菩提分法時如此,則初發菩提者便應如是而學,亦由此而可知。因因果果,先後一如。故曰此處之舉果明因含義兩重。

  (醜)次,答釋。

  【“不也,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佛于然燈佛所,無有法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

  不也,活句。謂非無法非有法也。彼時正蒙授記當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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