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論日光疏(下)
月稱論師 造頌
法尊法師 譯頌
益西彭措堪布 著疏
總目錄
序 言………………………………………1
入中論頌 …………………………………6
日光疏科判………………………………37
入中論日光疏……………………………51
辰貳(破他生)分二:一、總破承許他生;二、別破唯識。
巳壹(總破承許他生)分叁:一、總破真實義中許他生宗;二、別破名言中許有自性生宗。
午壹(總破真實義中許他生宗)分叁:一、真實破他生;二、世間妨難;叁、宣說如是破他生之功德。
未壹(真實破他生)分叁:一、總破他生;二、別破他生;叁、觀果四邊破他生。
申壹(總破他生)分二:一、以太過而破;二、破釋妨難。
酉壹:以太過而破
若謂依他有他生,火焰亦應生黑暗,
又應一切生一切,諸非能生他性同。
若謂依實有他體之因能産生實有之果。中觀師破曰:若如是許,火焰亦應産生黑暗。又應該從一切是因、非因中産生一切果法,因爲諸非能生因的他性皆與汝許自相之他性相同故。
持他生宗者,如上所述主要有內道的經部宗、有部宗、唯識宗及外道勝論派。彼等認爲因與果是不同的他體法,一切萬物應該是從他而生,果法是依靠因緣聚合後産生故。小乘有部宗說:自生無作用,故許自生非理。由無自生,承許共生亦非應理,又妄計無因生者最爲卑劣,皆應一並破除。只有他生宗最極應理、不能破除,汝等中觀師盡管不欲承許,由他自相的因緣産生諸法,以經典中說有他生,故汝等亦應承許,否則不順佛語。爲此小乘有部宗與隨教經部都承許六因、四緣、五果之他生。
一者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俱舍論》第二根本品雲:“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爲六種。”
能作因:《俱舍論》雲:“除自余能作。”即小乘有部所許,除果法自己以外的一切有爲、無爲法皆爲能作因,亦攝一切是因非因之所有法。又分爲有力的能作因與無力的能作因兩種,前者如同對産生芽果有直接作用的種子;後者即是産生芽果的無爲法,如地獄之蘊對産生無色界衆生毫無作用,同樣無爲法對産生芽果亦無作用,稱名爲無力的能作因。安立無爲法與非因爲能作因的主要原因,是對産生芽果不成障礙的這一角度而言,有些偶爾亦有可能簡接成助緣,這是小乘有部宗的觀點。因明與大乘俱舍論的觀點,則根本不承許無爲法與非因爲芽果之無力能作因。此盡管不成産生芽果的障礙,亦不應承許爲能作因,若許爲能作因者,必須存在一個特殊的因果關系,如柱子不能說爲瓶子之因,或如冰雹是産生芽果之障,亦是能作因則極不應理。故唯承許有力的能作因,不應承許無力的能作因。
俱有因:《俱舍論》雲:“俱有互爲果,如大相所相。”除因果前後次第或相續所生之法以外,同時俱有而不能分開,如是互爲觀待因果之法爲俱有因。比如柱子由八種微塵所組成,在八塵中具有地、水、火、風四大種,並同時俱在不能分開。如是安立的主要原因,是指在同時觀待、相互依賴而存在的有爲法中,若離其中一者,余法均不能成立。如于叁根木棒的棚架中取掉其中一根,其互相依靠而立的其余二根木棒亦就自然倒下,這樣棚架一事亦就不能成立。因明中不承許俱有因,將所有的真實關系歸攝爲兩種:如稻種生稻芽即前後次第之能生所生的關系;又如寶瓶的無常與所作性是同體相屬的關系,只有衆生的分別心能以分析,實際上是不可分割的。在衆生面前通過所作的能力來解說有爲法是刹那生滅無常的細微本性,所以同時存在的異體法不能成立爲因。
同類因:《俱舍論》雲:“同類因相似,自部地前生。”即同類因産生同類果的這一角度而安立,如以善心産生善業,以惡心産生惡業,青稞的種子生起青稞之芽果等爲同類因,稻種不生豆芽,非同類因故。果法尚未産生前之因,主要是保持其同類因的地位,此理在因明中亦可如是成立。
相應因:就小乘有部派的觀點而言,僅僅是從心與心所的這一角度來安立的,它是上述俱有因的分支。《俱舍論》雲:“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若僅有心王無有心所,或僅有心所無有心王的機會永不可能,故心王與心所互爲相應而産生爲相應因。此相應法有五種即五義平等。《俱舍論卷四》雲:“同時而起之一聚心心所有五平等之義。一是所依平等,謂心王依眼根則心所亦依眼根;二是所緣平等,謂心王緣青境,則心所亦緣青境;叁是行相平等,謂心王了解青色則心所亦了解青色;四是時平等,謂心王此時起則心所亦此時起;五是事平等,謂心王其體爲一個則心所之體亦各爲一個。”由于因明中是通過理論抉擇心王與心所乃爲一體,即心王與心所本來是無分別的一體性,故不承許心王與心所二者之間的相應因。又因《俱舍論》中承許心王與心所爲異體的兩種法,同時存在的兩種法無法産生關系,這是因明中不承許相應因的第二原因。
遍行因:《俱舍論》雲:“遍行謂前遍,爲同地染因。”遍行因的本體屬上同類因的分支,亦即叁界中欲界的煩惱心。如前刹那的嗔心産生後刹那的嗔心爲遍行因,其所生之煩惱即由能生之煩惱産生,即前面的遍行煩惱生起後面的遍行煩惱,稱爲遍行煩惱。因明中亦如是承許。
異熟因:《俱舍論》雲:“異熟因不善,及善爲有漏。”從生起愛樂與非愛樂的輪回果報這一角度來安立,僅僅是有漏善業與不善業之因。一般來說首先是造作有漏業,後時成熟其相應的果報,稱爲異熟因。因明中亦如是承許。
二者四緣: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中論》的第一品中破他生時敘述他宗觀點曰:“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四緣生諸法,更無第五緣。”
因緣:除上述六因中的能作因以外,其余五因皆爲因緣。《俱舍論》雲:“因緣五因性。”
等無間緣:亦名次第緣,按小乘有部宗在《俱舍論》中所述的觀點而言,真實無間趣入無余涅槃的前一刹那心與心所不産生後一刹那心與心所非等無間緣,此外的一切心與心所都是等無間緣。如《俱舍論》雲:“等無間非後,已生心心所。”所謂等無間緣之“等”是同等之義,即前一刹那的心與心所與後一刹那的心與心所皆爲相同。“無間”例如前一刹那之眼識滅後,相續不斷的生起第二刹那之眼識故爲無間緣。小乘其余宗派的觀點,不僅承許內在的心與心所是等無間緣,亦承許外在的色法是等無間緣,故曰:因滅無間即生果,此因乃是果無間,猶如種因趨滅之際無間即能産生芽果。月稱論師在本論自釋中敘述小乘的觀點時說:“如種滅無間爲芽果之等無間緣。”又于《顯句論》中破斥等無間緣時,亦破斥芽果之等無間緣。佛護論師在《中論注釋》中亦如是說。
所緣緣:就小乘的觀點而言,即六識所緣的一切法。如《俱舍論》雲:“所緣一切法。”是心與心所的一種特殊所緣境,亦即一切的有爲無爲法以外,再無其余的所緣緣。所謂的所緣緣,前者緣是指所緣境,後者緣即指因緣之緣,猶如眼識的所緣境是色法,身識的所緣境是觸法等。其實所緣境是生起眼識的一種助緣,無此則不能生起眼識等,那就不能見到外境色法等,故名爲緣。所緣的意思是說,若有一種法能生起緣其識上的影像,稱爲識所攀緣。如遠處的色法,盡管存在,由于眼識不見,不起彼之形像,其不能成爲眼識的所緣,緣的意思是能引生識體之法,必定爲實有,才能爲其它法做緣。
增上緣:即上述的能作因。如《俱舍論》雲:“增上即能作。”除上述四緣以外再不會有第五緣。諸如外道派所許之萬能神等根本不能存在,若許存在者,應攝于此等緣中,實則無有。其實外道觀點是皆由遍計執著所引起的。
叁者五果:即異熟果、增上果、等流果、士用果、離系果。
異熟果:此于輪回中屬有漏的苦樂果報。其自體屬于無記法,其自因要麼是有漏善業,要麼是不善業,決定爲此二所攝,異熟因所生之法亦攝于衆生的身心相續中,如是所生之法爲異熟果。《俱舍論》雲:“異熟無記法,有情有記生。”
增上果:即能作因所生之一切果法爲增上果。《俱舍論》雲:“除前有爲法,有爲增上果。”
等流果:即上述的同類因與遍行因二者所生之果法,其果與自因相似,故爲等流果。《俱舍論》雲:“等流似自因。”
士用果:是指俱有因與相應因所産生的果法。所謂士用果者,即人發揮功力所得之效益,比如務農所得之豐收、經商所得之財物等倍增之力故爲士用果。《俱舍論》雲:“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用。”
離系果:其本體即無爲法。安立此果的原因是,雖其非因緣新生的有爲法,然一旦遠離障礙時能現前之果爲離系果。如依妙智力斷盡各自應斷的障礙,即由修習聖道永斷煩惱所證得者。《俱舍論》雲:“離系由慧盡。”
隨理經部與唯識派不許六因,而許近取因與俱有緣。如産生芽果之時,其種子爲近取因,陽光水土爲俱有緣。因明中對此因緣的分析是,對産生芽果差別基的體相有直接作用力者爲近取因,對芽果的差別相增上、穩定、成熟起輔助作用者爲俱有緣。總而言之,有實宗承許因果是有自相的他體法,認爲一切果法皆從他生。若許有自性的他生是應理者,那麼火焰之光亦應産生黑暗,豆種應産生麥芽等,唯是咎由自取而已。複從廣義而破者,若許他生,應有一切生一切的極大過失。無論是自果之因或非因皆應生果,一切非能生因的他性相同故。《中論》雲:“因果是異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酉貳(破釋妨難)分二:一、釋妨難;二、破救。
戍壹、釋妨難
由他所作定謂果,雖他能生亦是因,
從一相續能生生,稻芽非從麥種等。
倘若自相果法是由他緣所作,彼…
《入中論日光疏(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